二、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得以已繳納勞保費人數向勞保局申
請每人每月補助行政事務費新臺幣十元: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並依
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者。但以網路申報者,其彙繳
勞保費人數為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職業工會及漁會於年度會員(代表)大會時,應將預收勞保費收支
明細經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通過,並登載於會議紀錄。每年一月
底前將上年度上開會議紀錄及縣(市)政府備查函影本送勞保局。
職業工會及漁會未依前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者,勞保局停撥當年度之行
政事務費,俟勞保局於收到會議紀錄及縣(市)政府備查函影本後,
始核撥自當月起之行政事務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