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業工會及漁會申請補助行政事務費之程序如下:
(一)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繳納勞保費後,填寫「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
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兼收據」(以下簡稱申請
書兼收據),於年度結束前向勞保局申請。惟每年十二月份當月之
行政事務費申請期限得展延至隔年一月十五日止。逾期申請者不予
補助。
(二)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六十日內,將符合第二點規定者,依核定金額
撥款,並以所送申請書兼收據作為原始憑證之核銷單據。
申請書兼收據資料不全或不符第二點規定者,勞保局應通知申請人於
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者,敘明理由,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