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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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
    三以上,並依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者,得以已繳納勞
    保費人數向勞保局申請每人每月補助行政事務費新臺幣十元。但以網
    路申報,其彙繳勞保費人數為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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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職業工會及漁會行政事務費補助每年申請一次,申請時應填具「勞工
    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以下
    簡稱申請書),並於年度結束前向勞保局申請,該申請書作為核撥依
    據,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對符合前點規定者,依下列方式核撥行政事務
    費:
(一)已繳保費月份,應於收到申請書六十日內核撥。
(二)應繳保費尚未到期月份,應於繳費後勞保費寬限期滿之翌日起六十
      日內核撥。
    勞保局應按月列印合格清冊,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其帳戶,並以劃撥
    轉帳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之核銷單據。
    申請書資料不全者,勞保局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
    者,敘明理由,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