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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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
    三以上,並依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者,或以網路申報
    ,其彙繳勞保費人數為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得以已繳納勞保
    費人數向勞保局申請每人每月補助行政事務費新臺幣十元。
    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新加保人數為職業工會及漁會新加保總人數前
    百分之十者,其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該漁會當年度新加
    保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扣除次年第一個月行
    政事務費之半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扣除次年第一
    個月行政事務費;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扣除次年第一個月及第二個
    月行政事務費。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者,不予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