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2
二、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
    三以上,並依規定向勞保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者,或以網路申報
    ,其彙繳勞保費人數為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者,得以已繳納勞保
    費人數向勞保局申請每人每月補助行政事務費新臺幣十元。 
    職業工會或漁會當年度加保不符規定人數佔該職業工會或該漁會當年
    度新加保人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者,扣除次年第一
    個月行政事務費之半數;達百分之十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扣除次
    年第一個月行政事務費;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扣除次年第一個月及
    第二個月行政事務費。但次年度未核給補助者,不予扣除。
    職業工會及漁會應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
    年度六月份之「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以下簡稱收繳
    明細表)送勞保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
    ,應按月檢送。
    職業工會及漁會未依規定設立勞保專戶,或未依前項規定期限檢送收
    繳明細表者,當年度尚未核撥之行政事務費暫停補助。但未於當年度
    終了前補送者,不予補助。
8
八、本要點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勞保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