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職業工會及漁會行政事務費補助每一年申請一次,申請時應填具「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至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勞保局申請
,該申請書作為核撥依據,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對符合前點規定者,依下列方式核撥行政事務
費:
(一)已繳保費月份,應於收到申請書三十日內核撥。
(二)應繳保費尚未到期月份,應於繳費後勞保費寬限期滿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核撥。
勞保局應按月列印合格清冊,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其帳戶,並以劃撥
轉帳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之核銷單據。
申請書資料不全者,勞保局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
者,敘明理由,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