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1
一、勞動部為加強職業工會及漁會辦理勞工保險加、退保及催、收繳勞工
    保險費(以下簡稱勞保費)等業務,以提高勞保費收繳率,由勞動部
    勞工保險局(以下簡稱勞保局)酌予補助其行政事務費,特訂定本要
    點。
3
三、職業工會及漁會行政事務費補助每一年申請一次,申請時應填具「勞
    動部勞工保險局補助職業工會、漁會辦理勞保業務行政事務費申請書
    」(以下簡稱申請書),至遲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向勞保局申請
    ,該申請書作為核撥依據,逾期申請者不予補助。
    勞保局於受理申請後,對符合前點規定者,依下列方式核撥行政事務
    費:
(一)已繳保費月份,應於收到申請書三十日內核撥。
(二)應繳保費尚未到期月份,應於繳費後勞保費寬限期滿之翌日起三十
      日內核撥。
    勞保局應按月列印合格清冊,依核定金額直接撥入其帳戶,並以劃撥
    轉帳之簽收或證明文件作為原始憑證之核銷單據。
    申請書資料不全者,勞保局應通知申請人於十日內補正,屆期不補正
    者,敘明理由,予以退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