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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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職業工會及漁會符合下列情事者,依其當月已繳納勞保費人數,補助
    每人每月新臺幣十二元五角:
(一)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三以上,並依
      規定向本局申報會員個人欠費名冊;以網路申報者,彙繳當月勞保
      費人數達當月計費人數百分之九十以上。
(二)於每年二月底及八月底前,將上年度十二月份及當年度六月份之「
      勞工保險費收繳明細及使用情形表」送本局建檔備查。但前一年度
      有勞保費遲繳或欠費紀錄者,應按月檢送。
    職業工會及漁會按時彙繳當月勞保費,而彙繳率未達前項第一款規定
    之標準,經其向所屬會員催繳,彙繳率於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
    次月底前符合規定者,得依前項規定核給補助。
    符合第一項補助規定之職業工會及漁會,其所申報之會員欠費,已於
    當月勞保費繳費寬限期滿之次月底前繳納者,另得依其補繳人數,補
    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二元五角。
    職業工會及漁會會員僅參加職業災害保險者,不予列入前三項所定補
    助款計費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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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海員總工會、船長公會及受託辦理勞工保險業務之團體,按時彙繳當
    月勞保費者,亦得依本要點規定向本局申請補助,補助標準依其當月
    勞保費計費人數,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十二元五角。
    依前項規定申請補助者,其申請與結報程序、補助款運用範圍及其他
    應遵行事項,準用第三點至第七點、第八點第三款及前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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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計算應核給之補助款總額,以新臺幣元為單位,角以下四捨五
      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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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局對於本補助事項、補助件數及補助金額等資訊,除依政府資訊
      公開法第十八條規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者外,應按季於本局網
      站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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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本要點所規定之各種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