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 本基金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
、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應
符合下列各款規定:
1.投資每一上市、上櫃公司股票、上市、上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
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
分之五及各該公司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
2.投資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中之股票型基金或債券股票平衡型
基金,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百分之七以上者;債券
型基金,須該基金淨值最近三年平均成長率在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
存款利率以上者。
3.投資每一基金受益憑證之金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五及各該
基金已發行之受益憑證總額百分之十。
4.投資上市、上櫃公司股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上市、上
櫃公司現金增資股票或初次上市、上櫃公司之公開銷售股票之總金
額不得超過本基金總額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