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1
一、依據:
 (一) 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
 (二)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94 年 6  月 21 日勞會 2  字第 0940033578
      號函核定「補助民間團體辦理失業者職業訓練作業要點」。
2
二、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促進失業者及
    弱勢對象就業,運用民間相關訓練資源,加強推動辦理特定對象職業
    訓練,結合工作機會,有效增進其工作實務技能,促進其就業,俾安
    定其生活。
3
三、補助對象:失業或待業勞工及原住民、中高齡者、婦女、生活扶助戶
    、更生保護人、外籍與大陸地區配偶、家庭暴力被害人或其他弱勢對
    象失業者。
4
四、經費補助之用途:辦理說明三所述對象之職業訓練。
5
五、執行計畫申請單位:
    政府立案之職訓、福利、醫療、學校、事業機構、其他法人機構及團
    體,能研提並執行以就業為目的之訓練計畫者。
6
六、申請單位提案方式:
    符合申辦訓練計畫補助之單位,得視實際辦訓需要,向本局提出補助
    申請,由本局視年度預算,審酌補助辦理。
7
七、計畫內容:申辦研提之訓練計畫除訓練項目外,其計畫內容應與能達
    到協助失業者、原住民、中高齡者及婦女就業。
8
八、審核文件:申辦本項職業訓練補助時,應檢附下列資料文件供審:
 (一) 總體計畫書以A 4 格式掣作 (如申請補助經費超過新臺幣六十萬
      元整者,請依序裝訂,提送計畫資料十份供審) 。
 (二) 計畫書中應包含訓練計畫要件:訓練計畫書、學科、術科及實習課
      程時間配當進度預定表、師資名冊、訓練經費結構表 (如附表一、
      二、三、四、五,屬新開辦職類應加附材料明細表) 。
 (三) 促進就業效益分析說明:含輔導就業具體措施及預估就業率。
 (四) 訓練計畫就業承諾書 (如附件一) 。
 (五) 立案證書或營利事業登記證書影本。
 (六) 因審查需要,得要求申辦單位提送其他相關資料文件。
9
九、補助原則:
 (一) 申請單位所送計畫性質及項目,應符合組織章程所訂之工作或服務
      項目。
 (二) 配合政府人力資源政策指定辦理之訓練計畫。
 (三) 所送計畫需包含具體作法及促進就業效益分析,以計畫保證就業率
      愈高且具可行性者,優先核予補助。
10
十、優先補助順序: (依下列項目核計,符合項目多少排列之,多者優先
    ) 
 (一) 所提計畫業已掌握學員結訓後就業之用人單位,學員結訓後有明確
      完善就業輔導安置措施或已結合企業雇主,就工作機會辦理訓練者
      。
 (二) 所提計畫業可以協助結訓學員就業,其就業比例達百分之五十以上
      且能持續就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三) 承辦訓練單位具備辦理各該訓練項目之場地、設施、設備、師資等
      基本條件。
 (四) 申請單位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而各項業務配合度良好,能確實
      依限進行各項報表函報及經費結報核銷作業。
 (五) 所提計畫業已先行掌握失業者及特定對象參與訓練人員名單。
 (六) 曾接受本局委託或補助辦理相關訓練,輔導就業等總體績效優良者
      。
 (七) 訓練計畫辦理地區,能綜合平衡區域內訓練就業需求。
 (八) 訓練班次時程較短,且亦能達成就業效果之計畫。
 (九) 申請單位為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
 (十)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較高者。
11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 經費補助之用途與本計畫規定不符或訓練計畫人數少於十人者。
   (二) 所送訓練計畫或總體計畫項下子訓練計畫經費,已接受本局補助
        者。
   (三) 三年內曾受政府單位相關補助,經核定執行績效欠佳、單位組織
        財務不健全或有不良事實記錄者。
   (四) 所送計畫屬基礎教育、語文、涉及醫療行為、違反善良風俗習慣
        、有爭議或其他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而未獲同意之訓練,
        或者計畫與促進就業無關之學習活動。
   (五) 所送計畫之促進就業效益分析,其保證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五十以
        上者。
   (六) 本局審查補助申請案時,不願配合派員說明或安排實地訪查評估
        者。
   (七) 本會與原住民委員會有關原住民職業訓練業務分工,本局補助辦
        理原住民之相關訓練以專業及技術性訓練為主,社區型技藝訓練
         (有關文化產業、社區照顧之訓練) ,則由原住民委員會補助辦
        理。
12
十二、審查作業:
   (一) 申請計畫案由本局依據前列補助原則及優先順序、是否符合當前
        人力資源政策需要及當年度預算情形等相關因素審核補助。
   (二) 本局得視實際需要,成立審查小組,召開審查會議,辦理審核作
        業。
   (三) 審查會議如有需要,得邀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補助單位代表出席
        說明,或安排審查小組進行實地訪查評估,申請補助單位應予配
        合。
13
十三、訓練費用計算標準:申請單位於提案時各訓練班次依照附件二所訂
      訓練經費編列標準編列費用額度,並將該班次總訓練經費除以該班
      次計畫人數計算個人訓練費用後,以個人訓練費用辦理申請補助;
      補助最高以不超過新臺幣一○○萬元整為原則 (訓練經費自籌比率
      達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不在此限) ;惟同一單位全年度總補助訓練
      經費以不超過新臺幣三○○萬元為限。
14
十四、訓練費用補助標準: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以該班次總訓練費
      用除以該班次計畫人數計算,本局依下列標準支付承辦訓練單位訓
      練費用:
   (一) 個人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以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百分之七十計算;
        結訓學員依個人訓練費用單價之百分之七十乘以結訓人數支付。
   (二) 參訓學員中途離退訓學員依下列方式支付:
        1.上課時數未達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離退訓者,依核定個人訓練
          費用補助比例之二分之一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2.上課時數逾總訓練時數二分之一 (含) 離退訓者,依核定個人
          訓練費用補助比例乘以該項離退訓人數支付。
   (三) 本局另得視各班次特定功能性、辦理地區及招訓目標對象特殊情
        形,依實際需要調整核定參訓學員個人訓練費用補助比例。
15
十五、經費來源:本案所需經費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16
十六、其他注意事項:
   (一) 本計畫服務目標對象為說明三所述對象為限,訓練計畫人數不得
        少於十人;總訓練時數以不高於四五○小時以下為原則。
   (二) 本計畫為部份訓練經費補助性質,非屬政府主辦或委辦性質,訓
        練期間學員不發給訓練生活津貼。
   (三) 計畫實際執行結果,未達計畫承諾保證就業率百分之五十以上,
        除不可歸責因素外,將依結訓後實際就業達成比率核給補助費用
        ;如結訓後就業率未達百分之二十,則不予補助並列為執行績效
        欠佳單位。
   (四) 承辦訓練單位如有未依核定之課程計畫及課程進度實施訓練,或
        以不實資料或虛列名額申請者,凡經查屬實,得不予撥付補助費
        用,並依法追訴相關責任。
   (五) 承辦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訓練計畫核定執行
        後,如需變更時,應事先將變更後之訓練計畫內容 (包括計畫中
        止時) ,函報本局核備。
   (六) 承辦訓練單位應配合本局「職業訓練業務資訊管理系統」之作業
        規定,依限登錄開班資訊及參訓學員資料,俾利訓練管理、後續
        就業追蹤及統計事項。
17
十七、經核定補助之計畫,依本局會計作業規定辦理經費申請及結銷事宜
      :
      訓練計畫經核定開訓後,應檢附開訓學員名冊及請款收據,先向本
      局申請撥付百分之二十補助款項;其餘訓練結束後應於一個月內依
      本局訓練費用請款及結銷規定,檢送原始支出憑證並檢附結訓學員
      就業證明文件 (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正本,或勞工保險卡
      影本 (須加蓋與正本相同) ,另如自行創業者應以創業單位加入勞
      保或參加職業工會,又如在五人以下之事業單位受僱者,應由受僱
      單位出具在職證明,經核實無誤者) 報本局核銷。其已領取百分之
      二十補助款後,有第十六- (三) 、 (四) 項情事者,應就已領取
      金額加法定利息繳還本局,而有第十一- (一) 項情事者,應就已
      領取金額無息繳還本局。
18
十八、本計畫奉核定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