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在職勞 工全民共通核心職能、產業核心職能、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 、研發創新能力、專業技術能力,以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競爭力 。
二、辦理訓練課程開發單位: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三、本方案具體措施如下: 在職訓練: 1.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2.產業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3.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研發創新能力課程訓練。 4.專業技術能力課程訓練。
四、在職訓練參訓學員資格: (一) 年滿 15 歲至 60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且具就業保險年資至 94 年 8 月 1 日截止已滿一年以上之被保險人身分。 (二) 學員報名須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資料明細表,並依照報名表 填寫從事行業及職務名稱。 (三) 企業推薦者優先。
五、補助標準: 在職訓練: 以各校院辦理在職訓練開設學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之收費標準,並 以學員取得之學分,補助學員 80 %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 行負擔;年度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2 萬元,且 5 年內不得重複申 請補助。 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 (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補助全額學分費用。
六、執行期間: 在職訓練: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5 年 1 月 31 日止。
七、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在職訓練: 1.訓練課程計畫自公告日至 94 年 8 月 31 日止受理申請,大專校 院應將年度計畫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一次提出申請。 2.大專校院須依照本訓練計畫動態管理系統作業手冊之表格填報,並 依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後續作業相關事宜。
八、大專校院申請辦理在職訓練應檢附文件: (一) 各校院計畫基本資料表 (二) 訓練開班計畫總表 (三) 各班次經費明細表 (四) 各班次訓練計畫表 (五) 訓練場地資料表 (六) 師資名冊
九、審查方式: 在職訓練:申請校院所送之計畫,經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初審 後,再由本局邀集產、官、學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十、任務分工: (一) 本局:辦理本要點之研擬規劃、修訂、大專校院所提計畫複審、職 能課程整合、師資研習等事宜。 (二) 本局所屬職訓中心:辦理大專校院計畫初審、品質查核、經費核銷 及查核、所屬轄區資訊提供、區域產業訓練需求調查分析、延聘專 業技術人員擔任本方案教師等事宜。 (三) 大專校院: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提供教學資源、 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招生廣宣、依本要點作業手冊規定 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十一、執行考核: (一) 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 核。 (二) 大專校院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善者,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三)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局尚未核給經費者,不予撥付,且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 計畫。 2.本局已核給經費者,除追繳所撥付之經費外,三年內不予受理 申辦訓練計畫。
十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十三、經費核撥: 大專校院應於學員訓練時數完成且取得學分證明後,檢具學員名冊 (除基本資料外須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學員從事行業及職務名稱 ) 送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審核後,憑以撥付學員學分補助費。
十四、大專校院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十五、經費來源:就業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