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4 年 09 月 0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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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加強在職勞
    工全民共通核心職能、產業核心職能、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
    、研發創新能力、專業技術能力,以提升企業人力素質及勞工競爭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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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訓練課程開發單位: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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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方案具體措施如下:
    在職訓練:
    1.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2.產業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3.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研發創新能力課程訓練。
    4.專業技術能力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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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職訓練參訓學員資格:
 (一) 年滿 15 歲至 60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且具就業保險年資至 94 年
      8  月 1  日截止已滿一年以上之被保險人身分。
 (二) 學員報名須檢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個人資料明細表,並依照報名表
      填寫從事行業及職務名稱。
 (三) 企業推薦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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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在職訓練:
    以各校院辦理在職訓練開設學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之收費標準,並
    以學員取得之學分,補助學員 80 %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
    行負擔;年度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2  萬元,且 5  年內不得重複申
    請補助。
    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 (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補助全額學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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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執行期間:
    在職訓練:自本局核定日起至 95 年 1  月 31 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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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申請期間及方式:
    在職訓練:
    1.訓練課程計畫自公告日至 94 年 8  月 31 日止受理申請,大專校
      院應將年度計畫向本局所屬職訓中心一次提出申請。
    2.大專校院須依照本訓練計畫動態管理系統作業手冊之表格填報,並
      依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後續作業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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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專校院申請辦理在職訓練應檢附文件:
 (一) 各校院計畫基本資料表
 (二) 訓練開班計畫總表
 (三) 各班次經費明細表
 (四) 各班次訓練計畫表
 (五) 訓練場地資料表
 (六) 師資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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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方式:
    在職訓練:申請校院所送之計畫,經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辦理初審
    後,再由本局邀集產、官、學代表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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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任務分工:
 (一) 本局:辦理本要點之研擬規劃、修訂、大專校院所提計畫複審、職
      能課程整合、師資研習等事宜。
 (二) 本局所屬職訓中心:辦理大專校院計畫初審、品質查核、經費核銷
      及查核、所屬轄區資訊提供、區域產業訓練需求調查分析、延聘專
      業技術人員擔任本方案教師等事宜。
 (三) 大專校院: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提供教學資源、
      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招生廣宣、依本要點作業手冊規定
      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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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考核:
   (一) 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稽
        核。
   (二) 大專校院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善者,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三) 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
        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局尚未核給經費者,不予撥付,且三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
          計畫。
        2.本局已核給經費者,除追繳所撥付之經費外,三年內不予受理
          申辦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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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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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核撥:
      大專校院應於學員訓練時數完成且取得學分證明後,檢具學員名冊
       (除基本資料外須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學員從事行業及職務名稱
      ) 送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審核後,憑以撥付學員學分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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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專校院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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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來源:就業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