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產學訓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5 年 09 月 0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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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在職勞
    工共通核心職能、產業核心職能、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研
    發創新能力、專業技術能力,辦理實務導向之在職訓練,以提升企業
    人力素質及勞工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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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辦理訓練課程單位: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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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訓練業別及辦理課程內容範圍:
(一)訓練業別:
      1.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之12項業別。
      2.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
(二)辦理課程內容範圍
      1.全民共通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2.產業核心職能課程訓練。
      3、國際溝通能力、運用科技能力、研發創新能力課程訓練。
      4、專業技術能力課程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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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職訓練參訓學員資格:
(一)年滿 15 歲至 60 歲之本國籍在職勞工且截至開訓前一日止,具就
      業保險年資累計滿 1  年以上者。
(二)學員報名須檢附就業保險被保險人年資資料表,並依照報名表填寫
      從事行業及職務名稱。
(三)企業推薦者優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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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標準:
(一)以各校院辦理在職訓練開設學士學分班、碩士學分班之收費標準,
      並以學員取得之學分,補助學員 80 %的學分費用,其餘費用由學
      員自行負擔;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 2  萬元。
(二)學員如係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
      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
      24  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全額學分費用,
      惟 5  年內每位學員最高補助仍以 2  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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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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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理在職訓練開辦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將年度計畫向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一次提出,受理申
      請期間另行公告。
(二)大專校院須依照本訓練計畫作業手冊之規定辦理後續作業相關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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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大專校院申請辦理在職訓練應檢附文件:
(一)各校院計畫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學分開班計畫總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師資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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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審查方式:申請校院所送之計畫,經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邀請區域
    產、官、學界代表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初審後,再由本局複審後核定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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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任務分工:
(一)本局:辦理本要點之研擬規劃、修訂、大專校院所提計畫複審、職
      能課程整合、師資研習等事宜。
(二)本局所屬職訓中心:辦理大專校院計畫初審、品質查核、經費核銷
      及查核、所屬轄區資訊提供、區域產業訓練需求調查分析等事宜。
(三)大專校院:依企業及產業訓練需求提報訓練計畫、提供教學資源、
      延聘師資(每一課程至少需延聘三分之一以上具實務經驗師資)、
      彙整學員名冊送職訓中心核定、招生廣宣、依本要點作業手冊規定
      辦理相關作業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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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執行考核:
  (一)本局及所屬職業訓練中心得派員實地訪查計畫執行情形,並加以
        稽核。
  (二)大專校院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如有辦理不善者,
        限期改善;屆期不改善者,本局 3  年內不予受理申辦訓練計畫
        。
  (三)同一計畫不得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
        下列方式辦理:
        1.尚未獲核給經費者,通知相關單位不予撥付,且 3  年內不予
          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2.已獲核給經費者,除通知相關單位追繳所撥付之經費外,3 年
          內不予受理申辦本局訓練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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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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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經費核撥:
      大專校院應於學員訓練時數完成且取得學分證明後,檢具學員名冊
      (除基本資料外須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送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心
      審核後,憑以撥付學員學分補助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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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大專校院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 10 年,本局所屬職業訓練中
      心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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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來源:就業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