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94 年 07 月 0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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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依據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94 年 6  月 24 日職業字第 0940020
    777 號令發布「促進特定對象就業補助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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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目的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以下簡稱本局) 為促進大專青年就業
    ,並強化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之區域運籌角色,結合大專校院推動就業
    服務業務,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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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參與單位及行政分工
一、本局
 (一) 研訂與修正本計畫,規劃推動大專青年就業服務。
 (二) 核定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年度執行計畫。
 (三) 審查及核定跨轄區大專校院合辦就業服務活動計畫之補助。
 (四) 經費籌編、核撥及核銷。
 (五) 督導及協調其他相關事宜。
二、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就業服務中心、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訓練就業中心、
    本局所屬 5  區就業服務中心 (以下簡稱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一) 研提及辦理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相關計畫,並提供大專青年就
      業資訊。
 (二) 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三) 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計畫補助。
 (四) 彙編年度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 (包含自辦
      、委辦、協辦、補助辦理等) 。
 (五) 經費請 (核) 撥及核銷。
 (六) 其他相關事宜。
三、各大專校院
 (一) 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推動及發展各項就
      業服務相關計畫。
 (二) 研提及辦理校園徵才及促進就業相關計畫。
 (三) 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職業觀念,提供就業及
      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四) 其他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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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辦理項目
一、建立合作聯繫機制,協商推動大專青年就業促進業務
 (一) 與大專校院就業相關組室 (如畢輔會、校友聯絡室、就輔組等) 建
      立業務聯繫窗口。
 (二) 主動拜訪各校院以瞭解其需求,並妥善規劃轄區內資源之運用及整
      合分配。
 (三) 依實際需要召開及參與業務聯繫相關會議,研商業務推動之檢討改
      進與創新改革。
二、推廣及運用全國就業e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服務
 (一) 發送全國就業e網相關電子報。
 (二) 編印、發送、張貼及陳列相關宣傳品。
 (三) 於校園徵才活動會場設置e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現場電腦登
      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四) 配合校園相關活動,宣傳全國就業e網及就業服務,或另辦行銷活
      動推廣全國就業e網及就業服務宣導。
三、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就業輔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一) 蒐集及整合就業與職訓相關服務計畫及資訊,並建立訊息交流管道
      ,以分享且有效利用就業相關資源。
 (二) 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四、辦理就業促進活動,包括就業研習、就業講座、雇主或創業座談會、
    校園徵才等就業相關活動。
五、辦理就業活動宣傳,各大專校院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本
    局科技客服中心於全國就業e網協助活動宣傳;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亦可運用大專校院聯繫窗口,傳送本局及中心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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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補助對象
    各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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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補助內容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與講座
 (一) 雇主座談會
 (二) 創業座談會
 (三) 就業相關講座
三、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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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補助原則
一、同一案以不向其他政府部門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
二、同一校每年以補助一案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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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補助大專校院辦理
    就業服務活動經費編列上限標準表」 (附件一) 編列。
二、各類活動補助上限:詳如「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
    金額上限」 (附件二) 。
三、其他:如有非屬上列經費編列標準之科目,但有編列之需求者,請備
    註說明該項經費編列之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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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經費核撥及核銷
    依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所訂之經費核撥及核銷程序,並備妥相關表
    件,向所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辦理經費核撥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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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申請及審查程序
    各大專校院於活動辦理 2  個月前,提具計畫書至公立就業服務中心
    申請補助,並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依行政程序採書面審查,必要時得
    召開審查會議審查之,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並得函請本局撥補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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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督導及考核
      一、本計畫執行中,本局得要求提送執行狀況相關報告資料,各公
          立就業服務中心及各大專校院應予配合,並提供相關文件備查
          。
      二、本計畫如本局列入管制計畫,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及各大專校
          院應依照本局所訂管考規定,定期填 (製) 送管考表件。
      三、計畫執行完畢,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及各大專校院應依規定提
          送執行成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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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預期效益
      一、透過聯繫機制之建立,提供經驗及意見交流平台。
      二、提升全國就業e網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使用率,並充實人才
          及職缺資料庫。
      三、提升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之就業服務知能,使學子於校園內
          能獲得適切之服務。
      四、藉由就業相關活動之辦理,協助學子順利進入就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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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經費預算
      本案經費依本局當年度預算辦理,各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亦得於相關
      經費項下支應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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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經費來源
      由本局年度就業安定基金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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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實施期間
      自發布之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