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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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為促進大專青年就業,強化所
    屬各分署區域運籌角色,結合大專校院推動就業服務業務爰依據就業
    服務法第十八條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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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參與單位及分工:
(一)本署:
      1.本計畫之擬訂、規劃、修正及解釋事宜。
      2.本計畫督導、協調及其他相關事宜。
(二)本署所屬北基宜花金馬分署、桃竹苗分署、中彰投分署、雲嘉南分
      署及高屏澎東分署(以下簡稱分署):
      1.本計畫受理申請公告之事宜。
      2.本計畫年度預算編列、核撥(銷)、執行及控管事項。
      3.審查及核定轄區內大專校院辦理本計畫補助。
      4.本計畫實施品質之管控、訪視、查核及成效評估檢討事項。
      5.定期召開轄區內大專校院就業服務業務推動聯繫會報。
      6.本計畫之宣導。
      7.彙編年度本計畫之總成果報告及電子檔(包含自辦、委辦、協辦
        、補助辦理等)。
      8.主動拜訪各大專校院以瞭解其需求,建立業務聯繫窗口,傳送本
        署及各分署各項活動及服務資訊,並合作共同推動大專青年就業
        促進業務。
      9.辦理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協助大專校院提升就業輔
        導及就業服務功能。
     10.其他與本計畫相關之應辦事項。
(三)各大專校院:
      1.研提及辦理本計畫。
      2.強化校園就業輔導功能,建立大專青年正確職業觀念,提供就業
        及職業訓練各項服務資訊。
      3.推廣及運用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就業服務:
     (1)各校院網頁連結本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協助宣傳學生
          訂閱電子報,連結轄區內就業服務及職業訓練機構資源,配合
          推動及發展各項就業服務相關計畫。
     (2)編印、發送、張貼及陳列相關宣傳品。
     (3)於辦理校園徵才活動設置 e  化專區,提供求職求才資料電腦
          登打及相關諮詢服務。
     (4)配合校園相關活動,宣傳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就
          業服務,或另辦行銷活動推廣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
          及就業服務宣導。
     (5)於活動前提送宣傳文稿及電子檔至本署設置之全國性就業服務
          網站協助活動宣傳。
      4.配合參加分署辦理之聯繫會報及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在職研習
        。
      5.計畫執行期間應配合分署之訪視及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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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對象為經教育部立案之公(私)立大專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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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與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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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原則:
(一)補助期間為每年三月至十一月間,受理申請期間由分署分別公告之
      。
(二)同一案件以不向其他政府部門重複申請補助為原則,但申請補助之
      經費項目不同,並經分署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座談會、講座及其他就業促進相關活動,需納入就業歧視、求
      職防騙及勞動權益相關之宣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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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分
      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經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七日內補正,逾
      期未補正,視為未提出申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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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原則:
(一)計畫內容應符合促進就業之目的。
(二)申請文件應符合規定。
(三)分署對於申請補助案件認為有需要者,得實地勘查或召開審查會;
      審查時,得邀請相關業務單位派員會同,並請大專校院說明。
(四)應符合其他經分署公告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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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如附件三)及勞動力發展署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
      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限參考表(如附件四)編列。
(二)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補助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
      列全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
      分攤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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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大專校院有下列情形者,不予核定:
(一)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同一經費項目補助者。
(二)上年度有經核定補助計畫,執行成效不佳、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或
      浮報及其他違反本計畫情節重大者。
(三)編列與本計畫目的無關者:如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設
      備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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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及電子檔
      (如附件五)、機關收據、存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
      憑證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有特殊情況者,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必須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進度時,應詳述理由,送分署
      同意後辦理。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及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及所得稅、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其
      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五)案件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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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大專校院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分署得撤銷或廢止原核定之補助,已
      補助之經費應予追繳外,並得停止補助一年:
  (一)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請本計畫補助經費。
  (二)未依本計畫規定辦理會計核銷作業,經限期改善未改善者。
  (三)執行本計畫經費,未依用途支用、虛報或浮報等情事。
  (四)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或各分署查核者。
  (五)其他違反本計畫相關規定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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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督導及考核:
  (一)大專校院應配合本署及分署之定期或不定期訪視及查核,並提供
        執行情形等相關資料,查核結果列入次年度續予補助之參考。
  (二)本計畫列入本署管制計畫者,各大專校院應配合分署依照本署所
        定管考規定,定期填(製)送管考表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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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預期效益:
  (一)透過聯繫機制之建立,提供經驗及意見交流平台。
  (二)提升本署設置全國性就業服務網站及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之使用率
        ,並充實人才及職缺資料庫。
  (三)提升大專校院就業服務人員之就業服務知能,使學子於校園內能
        獲得適切之服務。
  (四)藉由就業相關活動之辦理,協助學子順利進入就業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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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本計畫經費依當年度預算辦理,各分署亦得於相關經費項下支應辦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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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經費來源由就業安定基金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