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
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其
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