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結合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補助計畫 (民國 109 年 05 月 04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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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項目:
(一)校園徵才活動。
(二)座談會及講座。
      1.雇主座談會。
      2.創業座談會。
      3.就業相關座談會及講座。
(三)校園駐點職涯諮商及職涯諮詢服務措施。
(四)其他與就業促進相關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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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方式:
(一)大專校院應依分署公告受理申請期間及規定,檢具下列文件,向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1.計畫申請總表(如附件一)。
      2.計畫書及經費概算表(如附件二)。
      3.其他經分署公告應備之文件。
(二)大專校院所送申請文件不符申請規定,經分署通知補正者,應於七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視為未申請,所送申請文件,不予退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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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編列標準及補助上限:
(一)經費編列標準:依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一般常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
      報應行注意事項及補助大專校院辦理就業服務各類活動經費金額上
      限參考表(如附件三)編列。
(二)辦理職業訓練、各系所課程活動或設備費等與本計畫目的無關之經
      費項目,不得編列。
(三)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不同經費項目補助者,應明列全
      部經費明細,及分別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金額、比例及分攤
      表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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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請撥及核銷:
(一)大專校院應於活動結束後三個月內,並至遲應於每年度十一月三十
      日前,檢附計畫成果報告書與電子檔(如附件四)、機關收據、存
      摺帳號影本、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憑證正本及相關應備資料,以
      正式公文函送分署辦理撥款及核銷。
(二)受補助經費應專款專用。
(三)大專校院應按原核定計畫項目、執行期間及預定進度切實執行,其
      經費不得移作他用。因特殊情況致原核定計畫不能配合實際需要,
      有變更原計畫項目、執行期間或進度之必要者,應詳述理由,並報
      經分署同意後,始得變更。
(四)大專校院辦理經費結報時,應依會計法、審計法、所得稅法與會計
      制度等相關規定辦理各項財務、所得稅及其他稅賦扣繳之事宜。其
      受領補助款之支出原始憑證,應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
(五)案件經費中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大專校院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
      事實及真實性負責,有不實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