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一) 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二) 鐘點費: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本會人員專題演講不得支領演講費。
(三) 稿 費:
1.撰稿每千字中文七五○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
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特別稿件中、外文每千字一、○○○元。
2.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七五○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九
五○元,以外文計。
3.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七五○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九五○元,以外文計。
4.特別譯稿每千字〈包括法、德、西、阿、葡、古代經典、科技書
刊、法律條文〉外文譯中文一、○○○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一、二○○元,以外文計。
5.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三○○元。
6.速記費每小時一、二○○元。
(四) 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一七○元,外文二一○元。按件計
酬者中文每件六九○元,外文每件一、○四○元。
(五) 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
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核銷。
(六) 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
以下及技工標準支給,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
,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
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訓練機構供膳二餐以上者,即認定為供膳
,不再支給膳費。
(七) 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者,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
2.補助團體或私人經費,如其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
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審。如領受補助款
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可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必要
時得派員抽查之。
二、本會辦理活動所需各項費用編列上限標準如下:
(一) 講座鐘點費:國外聘請者每節二、四○○元。國內聘請者,專家學
者每節一、六○○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每節一、二○○
元。
(二) 場地費:每日八、○○○元。
(三) 餐費:早餐每人份五○元。
午餐每人份一○○元。
晚餐每人份三○○元。
(四) 住宿費:每人天八五○元。
(五) 茶點費:每人次三○元。
(六) 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三○○元。
(七) 工作人員費:最高每日三、○○○元,每人最高以一、○○○元為
限。
(八) 雜費:最高為各項費用 (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
及工作人員服務費) 總計百分之五。
(九) 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各項費用總合扣除出席費、鐘點費、稿費、
差旅費、及工作人員服務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由補
助費支應之案件,不得負擔管理費。雜費及管理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 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萬元。
(十一) 聯誼活動費:每人一○○元 (二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
(十二) 場地佈置費:每場三、五○○元。
(十三) 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三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與業務有關之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會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
因屬職責範圍,不得支領稿費。
(二) 出席費: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
請專家學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為限,每次在二、
○○○元範圍內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
理。但本會出席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引言費、主持費等費用。
(三) 除有下列情形得支領鐘點費 (內聘每節八○○元) 外,本會人員擔
任本會各項宣導、觀摩、研習活動講座或接受委託或補助單位邀請
擔任講座,均不得支領鐘點費及稿費:
1.非辦公時間擔任講師授課者。
2.有下列情形,經專案簽准者:
(1) 新修訂法令實施初期,須密集宣導。
(2) 新政策方案或計畫措施之宣導,須本會人員主講。
(3) 具時效性無法立即安排外聘講座授課。
(4) 非主管業務惟因「學有專精」奉派擔任講座。
(5) 應委託或補助單位邀請擔任與業務有關,且非本單位人員無法
勝任之課程講座。
(四) 綜合座談業務諮詢係屬業務單位之權責不得支領諮詢費。
(五) 因公奉派授課者,有關差旅費之支給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核實列支。
(六) 各單位主管應本於權責妥適指派人員擔任講師,不得影響業務之推
展。
(七) 經專案核可授課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十六小時,由各單
位自行列管,同仁並應本誠信原則報核。
(八) 依「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規定,公務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奉
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准予差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擇期補
休假。惟為避免重複支領給與,假日擔任講師授課如已支領鐘點費
者,不得再補休。
(九) 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