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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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一) 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二) 鐘點費:授課時間每節為五十分鐘,其連續上課二節者為九十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本會人員專題演講不得支領演講費。
 (三) 稿  費:
      1.撰稿每千字中文七五○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
        費且以二小時為上限。特別稿件中、外文每千字一、○○○元。
      2.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七五○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九
        五○元,以外文計。
      3.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七五○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九五○元,以外文計。
      4.特別譯稿每千字〈包括法、德、西、阿、葡、古代經典、科技書
        刊、法律條文〉外文譯中文一、○○○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一、二○○元,以外文計。
      5.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三○○元。
      6.速記費每小時一、二○○元。
 (四) 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一七○元,外文二一○元。按件計
      酬者中文每件六九○元,外文每件一、○四○元。
 (五) 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
        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核銷。
 (六) 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
        以下及技工標準支給,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
        ,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
        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訓練機構供膳二餐以上者,即認定為供膳
        ,不再支給膳費。
 (七) 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者,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
        理。
      2.補助團體或私人經費,如其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
        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審。如領受補助款
        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可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必要
        時得派員抽查之。
二、本會辦理活動所需各項費用編列上限標準如下:
 (一) 講座鐘點費:國外聘請者每節二、四○○元。國內聘請者,專家學
      者每節一、六○○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學校人員每節一、二○○
      元。
 (二) 場地費:每日八、○○○元。
 (三) 餐費:早餐每人份五○元。
      午餐每人份一○○元。
      晚餐每人份三○○元。
 (四) 住宿費:每人天八五○元。
 (五) 茶點費:每人次三○元。
 (六) 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三○○元。
 (七) 工作人員費:最高每日三、○○○元,每人最高以一、○○○元為
      限。
 (八) 雜費:最高為各項費用 (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
      及工作人員服務費) 總計百分之五。
 (九) 管理費:最高不得超過各項費用總合扣除出席費、鐘點費、稿費、
      差旅費、及工作人員服務費之費用後,剩餘經費百分之十五。由補
      助費支應之案件,不得負擔管理費。雜費及管理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 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一○○萬元。
 (十一) 聯誼活動費:每人一○○元 (二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
 (十二) 場地佈置費:每場三、五○○元。
 (十三) 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三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
三、其他注意事項
 (一) 與業務有關之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會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
      因屬職責範圍,不得支領稿費。
 (二) 出席費: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
      請專家學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為限,每次在二、
      ○○○元範圍內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
      理。但本會出席人員,不得支領出席費、引言費、主持費等費用。
 (三) 除有下列情形得支領鐘點費 (內聘每節八○○元) 外,本會人員擔
      任本會各項宣導、觀摩、研習活動講座或接受委託或補助單位邀請
      擔任講座,均不得支領鐘點費及稿費:
      1.非辦公時間擔任講師授課者。
      2.有下列情形,經專案簽准者:
      (1) 新修訂法令實施初期,須密集宣導。
      (2) 新政策方案或計畫措施之宣導,須本會人員主講。
      (3) 具時效性無法立即安排外聘講座授課。
      (4) 非主管業務惟因「學有專精」奉派擔任講座。
      (5) 應委託或補助單位邀請擔任與業務有關,且非本單位人員無法
          勝任之課程講座。
 (四) 綜合座談業務諮詢係屬業務單位之權責不得支領諮詢費。
 (五) 因公奉派授課者,有關差旅費之支給請依「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
      」規定核實列支。
 (六) 各單位主管應本於權責妥適指派人員擔任講師,不得影響業務之推
      展。
 (七) 經專案核可授課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十六小時,由各單
      位自行列管,同仁並應本誠信原則報核。
 (八) 依「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規定,公務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奉
      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准予差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擇期補
      休假。惟為避免重複支領給與,假日擔任講師授課如已支領鐘點費
      者,不得再補休。
 (九) 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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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理核銷案件處理應行注意事項
一、付款時應注意事項
 (一) 暫付款如屬委 (合) 辦案件,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如未訂約者以
      暫付總經費百分之八十為原則;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付款項者,
      應經簽奉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二週內,檢
      附原始憑證核銷。
 (二) 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各債權人 (受款單位
      或個人) 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
 (三) 核銷案件應檢附原簽 (含原經費概算表) 、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
      表及原始憑證併案辦理核銷。
 (四) 核銷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者,應敘明原因簽奉核
      定後辦理。
 (五) 自辦計畫各項目,在原編列經費百分之十範圍內可相互勻支。
二、粘貼憑證應注意事項。
 (一) 粘貼憑證應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人員職章。
 (二) 領據應敘明領款事由及金額,經由相關各級人員簽章證明。
 (三) 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具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
      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
      支付款項,應檢附原始憑證核銷為原則。
 (四) 委辦案件開列發票及收據之抬頭,應填註受委託單位之名稱為原則
      。
 (五) 分批 (期) 付款之收據,應附分批 (期) 付款表,列明應付總額、
      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契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檢送契約副
      本或抄本。
 (六) 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申報手續。
 (七) 非本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註記本國文字。
 (八) 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
      者,不在此限。
 (九) 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
      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三、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 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
      附支出分攤表。
 (二) 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附支出分攤表,由主辦機
      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主辦機
      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分攤表。
四、差旅費及加班費結報應注意事項:
 (一) 員工加班應按月以處室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印領清冊領款及核銷。
 (二) 國內出差旅費各單位應填具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每週彙總辦理領款
      及核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