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一) 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二) 講座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 2,400 元,國內每節 1,6
00 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每節 1,200 元;內聘每節 800
元。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專題演講場次報酬,由各單位衡酌演講之內容簽奉核定後辦理,但
本會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
(三) 出席費:每次會議 2,000 元。
(四) 稿費:
1.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 75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9
50 元,以外文計。
2.特別譯稿每千字 (包括法、德、西、阿、葡、古代經典、科技書
刊、法律條文) 外文譯中文 1,00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1,200 元,以外文計。
3.譯稿如因業務性質特殊,得敘明理由專案簽准,不受前述標準限
制。
4.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 75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 950 元,以外文計。
5.撰稿每千字中文 750 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
費且以 2 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特別稿件中、外
文每千字 1,000 元。
6.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 300 元。
7.速記費每小時 1,200 元。
(五) 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按件計
酬者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
(六) 場地費:每日 8,000 元。
(七) 場地佈置費:每場 3,500 元。
(八) 餐費:
早餐每人份 50 元。
午餐每人份 100 元。
晚餐每人份 300 元。
(九) 住宿費:每人天 850 元。
(十) 茶點費:每人次 30 元。
(十一) 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十二) 工作人員費:每日 3,000 元,每人以 1,000 元為限。
(十三) 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 (依據公務人員因
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後,除第 7 條規
定各款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爰具公務
人員身分者不得投保。)
(十四) 聯誼活動費:每人 100 元 (2 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
(十五) 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3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
(十六) 雜費:為各項費用 (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
作人員服務費及管理費) 總和 5 %。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七) 管理費:為各項費用 (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
工作人員服務費) 總和 15 %。管理費應視情形調降。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 確有必要辦理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應儘量節省,
避免浪費,並優先洽借本會及所屬或其他政府機關 (構) 、學校等
訓練場地辦理。
(二) 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
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結報。
(三) 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
以下及技工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
,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
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因公奉派出差及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出差單位或訓練機構供膳
二餐以上者,即認定為供膳,不再支給膳費。
(四) 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2.補助團體或私人經費,如其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
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審。如領受補助款
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可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必要
時得派員抽查之。
3.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 (捐) 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 (捐) 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 與業務有關之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會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
(六) 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
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
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但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本會
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
(七) 本會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八) 接受本會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
無論本會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會辦理,本會及所屬人員仍
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九) 邀請單位未指名本會人員演講或授課而係由本會指派者,始得報支
差旅費。但邀請單位已支付者,不得再支領。
(十) 各單位主管應本於權責指派適當人員擔任講座,不得影響業務之推
展;本會各單位主管應邀擔任講座者,應簽奉核定。
(十一) 本會人員於本會委託、補助或合辦之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宣導、
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擔任講座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
8 小時 (節) ,各單位應按月造冊於次月 5 日前送人事室,併
同「本會同仁應機關團體邀請擔任授課講座統計表」陳核。
(十二) 依「人事行政法規釋例彙編」規定,公務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
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准予差畢之次日起一個月內擇
期補休假。惟於假日或夜間擔任講座授課如已支領鐘點費者,不
得再補休或領取加班費。
(十三) 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
(十四) 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核定者,得不受本注意事項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