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一)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二)講座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 2,400 元,國內每節 1,6
00 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每節 1,200 元;內聘每節 800
元。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專題演講場次報酬,由各單位衡酌演講之內容簽奉核定後辦理,但
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於業務範圍外之專題演講以內聘鐘點費支給。
(三)出席費:每次會議 2,000 元。
(四)稿費:
1.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 85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1
,050 元,以外文計。
2.特別譯稿每千字(包括法、德、西、阿、葡、越南、泰國、印尼
、蒙古、古代經典、科技書刊、法律條文)外文譯中文 1,10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1,300 元,以外文計。
3.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 85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 1,050 元,以外文計。
4.撰稿每千字中文 850 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
費且以 2 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特別稿件中文每
千字 1,100 元、外文每千字 1,300 元。
5.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 350 元。
6.速記費每小時 1,400 元。
(五)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按件計
酬者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
(六)場地費:
1.50 人以下每日 6,000 元。
2.51人 至 100 人每日 8,000 元。
3.101 人以上每日 10,000 元。
但租用場地時間未達 1 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七)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八)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本注意事項二、(一)、1 之規定
,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
餐費及住宿費;每天應供應 2 餐以上)標準如下:
2 天 1 夜活動:每人 1,900 元。
3 天 2 夜活動:每人 3,550 元。
1 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法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九)茶點費:每人次 30 元。
(十)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十一)工作人員費:每日 3,000 元,每人以 1,000 元為限。
(十二)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依據公務人員因
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後,除第 7 條規
定各款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十三)聯誼活動費:每人 100 元(2 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十四)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但辦理活動時
間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數至少應達 10 小時(不含參訪
時間)。
(十五)租車費:每日 9,000 元(含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但得視
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六)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
作人員服務費及管理費)總和 5% 。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七)管理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
工作人員服務費)總和 15%。管理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八)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核定者,得不受前
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
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
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之差旅費標準(膳費【膳雜費二分之一】+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
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本會應
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5.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
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
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結報。
(三)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
以下及技工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
,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
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因公奉派出差及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出差單位或訓練機構供膳
二餐以上者,即認定為供膳,不再支給膳費。
(四)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2.補助團體或私人經費,如其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
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審。如領受補助款
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可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必要
時得派員抽查之。
3.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與業務有關之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會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
(六)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
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
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但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本會
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
(七)本會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八)接受本會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
無論本會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會辦理,本會及所屬人員仍
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九)邀請單位未指名本會人員演講或授課而係由本會指派者,始得報支
差旅費。但邀請單位已支付者,不得再支領。
(十)本會人員於本會委託、補助或合辦之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宣導、觀
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擔任講座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 8
小時(節)。
(十一)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准予差畢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擇期補休假,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