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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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經費編列
一、各項標準
(一)加班費:加班支給標準以每小時為單位支給。
(二)講座鐘點費:聘請專家學者,國外每節 2,400  元,國內每節 1,6
      00  元;有隸屬關係之機關人員每節 1,200  元;內聘每節 800 
      元。授課時間每節為 50 分鐘,其連續上課 2  節者為 90 分鐘,
      未滿者減半支給。
      專題演講場次報酬,由各單位衡酌演講之內容簽奉核定後辦理,但
      本會及所屬機關人員於業務範圍外之專題演講以內聘鐘點費支給。
(三)出席費:每次會議 2,000  元。
(四)稿費:
      1.一般譯稿外文譯中文每千字 85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1
      ,050  元,以外文計。
      2.特別譯稿每千字(包括法、德、西、阿、葡、越南、泰國、印尼
        、蒙古、古代經典、科技書刊、法律條文)外文譯中文 1,10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文 1,300 元,以外文計。
      3.整冊書籍濃縮每千字外文譯中文 850  元,以中文計;中文譯外
        文 1,050  元,以外文計。
      4.撰稿每千字中文 850  元。屬講義撰稿費者,不得超過授課鐘點
        費且以 2  小時為上限,內聘不得支領撰稿費。特別稿件中文每
        千字 1,100  元、外文每千字 1,300  元。
      5.會議記錄整理每千字 350  元。
      6.速記費每小時 1,400  元。
(五)審查費:按字計酬者每千字中文 170  元,外文 210  元。按件計
      酬者中文每件 690  元,外文每件 1,040  元。
(六)場地費:
      1.50  人以下每日 6,000  元。
      2.51人  至 100  人每日 8,000  元。
      3.101 人以上每日 10,000 元。
      但租用場地時間未達 1  日者,得視實際情形調整。
(七)場地佈置費:每場 4,000  元。
(八)食宿費(餐費及住宿費):應依本注意事項二、(一)、1 之規定
      ,在訓練機關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食宿費(
      餐費及住宿費;每天應供應 2  餐以上)標準如下:
      2 天 1  夜活動:每人 1,900  元。
      3 天 2  夜活動:每人 3,550  元。
      1 天活動(或 2  天以上無法提供住宿者)供應一餐者:每人 100
      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250  元。
(九)茶點費:每人次 30 元。
(十)書籍資料印製費:每人 300  元。
(十一)工作人員費:每日 3,000  元,每人以 1,000  元為限。
(十二)國內平安保險費:保險額度每人 100  萬元。(依據公務人員因
        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規定:本辦法施行後,除第 7  條規
        定各款外,各機關學校不得再為其人員投保額外保險。)
(十三)聯誼活動費:每人 100  元(2 天以上活動才可編列)。
(十四)參觀訪視之門票費等:2 天以上之活動方可編列,但辦理活動時
        間為 2  天者,其實際上課時數至少應達 10   小時(不含參訪
        時間)。
(十五)租車費:每日 9,000  元(含司機、服務人員服務費),但得視
        路程長短、租車時間等實際情形調整。
(十六)雜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工
        作人員服務費及管理費)總和 5% 。雜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七)管理費:為各項費用(不包括出席費、鐘點費、稿費、差旅費、
        工作人員服務費)總和 15%。管理費應視情形調降。
(十八)除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因情況特殊專案簽奉核定者,得不受前
        述經費編列標準之限制。
二、其他注意事項
(一)各項會議、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辦理原則。
      1.以在機關內部辦理為原則。如有必要,得洽借所在地或鄰近地區
        之機關或訓練機關之場地,在其所訂一般收費標準範圍內辦理。
        若因場地不敷使用,無法在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者,每人報
        支之食宿及交通費,原則上不得超過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
        之差旅費標準(膳費【膳雜費二分之一】+住宿費+交通費)。
      2.除必要頒發之獎品外,不得購買紀念(禮)品或宣導品贈與參加
        人員。
      3.不得攜眷參加。
      4.辦理國際性會議、研討會或應業務需要辦理各類會議、研討會等
        ,其對象主要為機關(構)外之人士,無法依上開規定或標準辦
        理者,應敘明理由報請本會核准,得不受前述規定限制,本會應
        本經費撙節原則逐案嚴加審核。
      5.凡接受政府捐助或委辦業務之民間機構,就其接受政府捐助或委
        辦事項之範圍,比照上開原則辦理。
(二)郵電費
      1.國際電話費應檢附收據並註明事由,如屬私人用途應自付;郵費
        應檢附購買票品證明單。
      2.委辦案件,受委託單位不宜以電話費單據全額辦理結報。
(三)旅運費
      1.差旅費依據「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所訂特任、簡任、薦任級
        以下及技工標準支給,學校、民間團體及個人比照相關職等辦理
        。
      2.參加訓練或講習,包括行程及訓練期間,訓練機構已提供膳宿者
        ,僅補助往返交通費;訓練機構確未提供膳宿者,受訓人員之服
        務機關得衡酌實際情況,參照「國內出差旅費報支要點」之規定
        ,核給往返交通費、住宿費及按膳雜費之二分之一支給膳費。
      3.因公奉派出差及參加各項訓練或講習,出差單位或訓練機構供膳
        二餐以上者,即認定為供膳,不再支給膳費。
(四)補助費
      1.受補助單位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
        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規定辦理
        。
      2.補助團體或私人經費,如其領受之補助款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
        全部者,應如期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審。如領受補助款
        為其經常或臨時支出之一部分者,可憑領據列報,審計機關必要
        時得派員抽查之。
      3.對民間團體及個人之補(捐)助,應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
        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五)與業務有關之文件或資料,經核定交本會人員撰述、翻譯或編審者
      ,不得支領稿費及審查費。
(六)為強化行政功能,對政策性及專案性之重大事項,始得邀請專家學
      者參加具專案研究性質之諮詢事項會議並支給出席費,引言人、主
      持人、串場主持人比照辦理。但應邀機關學校指派出席代表、本會
      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
(七)本會及所屬人員不得支領綜合座談業務諮詢費。
(八)接受本會委託、補助或合辦之各項宣導、觀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
      無論本會有無補助或分擔費用,視同本會辦理,本會及所屬人員仍
      應依前述各點規定辦理。
(九)邀請單位未指名本會人員演講或授課而係由本會指派者,始得報支
      差旅費。但邀請單位已支付者,不得再支領。
(十)本會人員於本會委託、補助或合辦之民間團體辦理之各項宣導、觀
      摩及訓練研習等活動擔任講座並支領鐘點費者,每月不得超過 8
      小時(節)。
(十一)奉派出差於假日實際執行職務者,准予差畢之次日起 6  個月內
        擇期補休假,並以時為計算單位。
(十二)本注意事項未規範之項目,不得另立名目支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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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辦理結報應行注意事項
一、付款時應注意事項
(一)暫付款如屬委(合)辦案件,依契約規定辦理付款;如未訂約者應
      依計畫執行進度核撥;屬自辦需要當場立即支付款項者,應經簽奉
      核准並檢附借據辦理預借,並於各項活動結束 2  週內,檢附原始
      憑證結報。
(二)經費之撥付以匯入帳戶為原則,並應詳實提供各債權人(受款單位
      或個人)存款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帳號、戶名等資料。
(三)結報案件應檢附原簽(含原經費概算表)、成果報告表、經費報告
      表、合約、原始憑證及相關驗收證明資料併案辦理。
(四)結報案件實際支出金額超出原計畫經費數額者,應敘明原因簽奉核
      定後辦理。
(五)加班費應按月以處室為單位一次彙總填具印領清冊領款。
(六)國內出差旅費應以處室為單位每週彙總國內出差旅費報告表辦理領
      款。
二、粘貼憑證應注意事項
(一)粘貼憑證用途摘要應簡要敘明並蓋經手、驗收及證明、主管等各級
      人員職章。
(二)領據應敘明領款事由及金額,經由相關各級人員簽章證明及加蓋關
      防或圖記。
(三)收據或發票如有遺失,應檢附原立據人加蓋印章負責證明與原本相
      符之影本,並註明無法提出原本之原因。對法人及民間團體之分攤
      支付款項,應檢附原始憑證結報為原則。
(四)委辦案件開列發票及收據之抬頭,應填註受委託單位之名稱為原則
      。
(五)分批(期)付款之收據或統一發票,應附分批(期)付款表,列明
      應付總額、已付及未付金額等;其訂有合約者,應於第一次付款時
      檢送合約副本或抄本。
(六)各受委託或補助單位,於支付各類所得時,應依稅法規定辦理扣繳
      申報手續。
(七)非本國支出憑證,應由經手人擇要譯註本國文字。
(八)憑證之總數應用大寫數字書寫。但採機器作業無法用大寫數字表示
      者,不在此限。
(九)收銀機或計算機器開具之統一發票,僅列日期、貨品代號、數量、
      金額者,應由經手人加註貨品名稱,並簽名。如其他相關憑證已記
      載採購事項及貨品名稱者,得免加註。
三、經費分攤表應注意事項
(一)數計畫或科目共同受益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不能分割者,應加
      具支出科目分攤表。
(二)數機關分攤之支付款項,其支出憑證應加具支出機關分攤表,由主
      辦機關另行保存,或彙總附入支出憑證簿,其他各分攤機關應檢附
      主辦機關出具之收據及支出機關分攤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