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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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參與技能檢定術科測驗之有關人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之秘
    密事項,應負保密之責,不得洩漏或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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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密事項之範圍如次:
 (一) 術科測驗試題,但可預先公布者不在此限。 
 (二) 測驗前術科測驗評審標準及評番表,但可預先公布者不在此限。 
 (三) 術科測驗試題之參考答案。 
 (四) 測驗後術科測驗試卷 (含工件作品及評審表) 依有關規定辦理。 
 (五) 術科測驗之成績 (如有異議,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複查,術科測驗單
      位不得逕行告之) 。
 (六) 其他經規定必須為保密事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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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屬密件資料應於明顯處標示「密」字,其送存、受領、廢棄等,應備
    秘密資料處理簿,將收發文日期、廢棄日期,資料名稱、份數、受文
    單位及發文單位等項記錄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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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密件資料應保管於保險箱或其他能上鎖之鐵櫃內,並應防患災變、竊
    盜等情事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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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應定期或隨時檢查保密資料之保管情形。至秘密資料之廢棄應採燒燬
    、碎紙機處理等不致洩密之完全方法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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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密件資料如有遺失或洩露之情事時,應將事故發生情形及所採應變措
    施,迅速向機關首長,主辦單位、政風室及職業訓練局技能檢定組提
    出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