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雇主聘僱本國籍照顧服務員補助辦法 (民國 99 年 01 月 08 日修正)
第 9-1 條
雇主聘僱依法取得工作權之外籍配偶或大陸地區配偶照顧服務員,適用本
辦法。
前項所定之照顧服務員,應受過照顧服務員訓練滿一定時數,並取得結訓
證明或領有丙級技術士證照。
雇主聘僱第一項所定之照顧服務員,申請補助金時應檢附第四條第一款、
第二款、第四款、第五款規定文件及照顧服務員有效期間居留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