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專業人員同等學力資格認定基準 (民國 95 年 01 月 2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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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許可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所定之「同等學力」
,係指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高等考試、普通考試或相當高普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持有及格證書
    者。
二、國軍退除役官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三、知識青年士兵學力鑑別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四、軍中隨營補習教育經考試及格,持有高中程度及格證明書者。
五、自學進修學力鑑定考試及格,持有高中、高職或專科畢業程度及格證
    明書者。
六、高級中學或職業進修補習學校或實用技能班三年級 (延教班) 結業,
    持有畢業或資格證明書者。
七、五年制專科學校肄業,已修滿四年級下學期,因故未能畢業,持有修
    業或轉學證明書附成績單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