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就業服務獎勵要點 (民國 86 年 06 月 3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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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下簡稱本局) ,為獎勵對就業服務有
    特殊貢獻或辦理就業服務績效卓著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學校、民間
    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與個人,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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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依據就業服務績優獎勵評量標準量表中之各項服務項目評分 (如附件
    ) ,經推薦後審核表揚之;另各類別量表內容與配分依本局年度重點
    工作項目不同,部分將予適時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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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具有下列各項情事之一者,不得推薦接受獎勵: 
 (一) 未依法辦理設立登記之公司、行號、社團或財團。 
 (二) 優良事蹟未能舉出具體事實者。 
 (三) 未檢附量表之得分計算過程及相關數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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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推薦單位、名額及程序如下: 
 (一) 推薦單位:
      前述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學校、民間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及個人
      ,分別由下列機關初步評定後推薦之。
      1.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部分,由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推薦。
      2.學校部分,由省 (市) 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3.民間團體部分,由省 (市) 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4.公民營事業機構部分,由省 (市) 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5.個人部分,由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及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
        。
 (二) 推薦名額:依本局訂定各類別量表之基本推薦分數,凡達基本推薦
      分數者,均可獲得推薦。
 (三) 推薦程序:各就業服務中心推薦時,應將合於本獎勵要點項目之優
      良事蹟證明文件及相關資料連同就業服務績優獎勵評量標準量表,
      送由省 (市) 政府勞工處 (局) 進行初審後,再由省 (市) 政府勞
      工處 (局) 於每年三月一日前送本局複審,如有必要將進行實地訪
      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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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獎名額依本局年度預算另行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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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凡經推薦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學校、民間團體、公民營事業機構及
    個人等,依審核結果函知推薦單位與獲獎單位及個人之服務單位,並
    於公開集會場合頒獎,以資鼓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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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每年舉辦獎勵一次,必要時得專案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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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曾依本要點受獎獎勵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
    機構得連續受獎;個人另有優良事蹟者得再予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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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要點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