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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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配合產業技術進步及擴大推動技能檢定社會參與面,針對具有法規
    效用、與公共安全有關及新開發或技術升級、更新等職類,補助術科
    測試辦理單位購置機具設備,以順利執行技能檢定業務,特訂定本要
    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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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會得就受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之單位,為辦理受託業務所需購
    置之機具設備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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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本會認定必要補助機具設備之職類如下:
 (一) 具有法規效用之職類。
 (二) 與公共安全有關之職類。
 (三) 新開發職類或技術更新之級別。
 (四) 僅有一合格場地之職類或報檢人數稀少,因機具設備老舊或技術更
      新需汰換機具設備者。
    本會於每年依預算編列情形,針對前項之職類,依政府採購法以公開
    招標方式委託辦理技能檢定術科測試之單位,招標公告包括職類名稱
    、級別、承辦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自評表及測試場
    地之所在地及需求數、補助金額及計畫書提出期限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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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計畫書內容應包括計畫名稱,提供測試地點及購買機具設備所需經費
    概算、經費來源、完成時間、每年可接受委託辦理測試時間,同意辦
    理補助職類技能檢定切結書 (如附件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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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會設審核小組,置委員五人至七人,負責公開招標案件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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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依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補助新台
    幣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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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
    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經本會場地評鑑合格,且切結同意於合格有效
    期限內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補助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後,檢附經費收
    支明細對照表 (如附件二) 、原始憑證及其送審明細表 (如附件三) 
    ,送本會辦理撥款及核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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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依本要點購置之機具設備應列帳管理,並於所購設備明顯處黏貼財產
    標籤標示「就業安定基金○○年度預算購置」字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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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接受補助單位,應於合格有效期限內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該補助職類之
    技能檢定。
    接受補助單位於場地評鑑合格有效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委託
    ,應繳回全額補助款項,本會除廢止其評鑑合格證書外,並不再受理
    其申請場地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