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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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會依年度預算及審查結果決定補助額度,每年每單位最高補助新台
    幣一百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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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補助單位,應於計畫書審查通過並經通知之次日起九十日內,完成
    所需機具設備之採購,經本會場地評鑑合格,且切結同意於合格有效
    期限內接受本會委託辦理補助職類技能檢定術科測試後,檢附領據乙
    份申請撥款,並應於撥款後三十天內檢送經費收支明細對照表(如附
    件二)、原始憑證及其送審明細表(如附件三),送本會辦理結報核
    銷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