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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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鼓勵工會團體 (以下簡稱工會
    ) 配合政府施政,辦理勞工教育訓練,以補助其辦理活動之部分經費
    ,達成落實增進勞工知能及宣導政府施政重點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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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勞工教育訓練者,得向本會
    申請補助:
 (一) 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 省 (市) 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 縣 (市) 級總工會。
 (四) 本會直接輔導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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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及標準
 (一) 勞工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 (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課程:
      (1) 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
          少安排二門以上並須超過三小時) ;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
          十二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三門以上並須超
          過五小時) 。
      (2) 有關核心課程應安排「勞動權入憲」課程一小時 (講師應依本
          會指定名單聘請) 外,其餘核心課程詳如附表六。
      (3) 課程表 (須有講師名銜) 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真至本會勞
          資關係處 (傳真電話: 02-85902814) 。 (未依規定傳真者,
          列入審核下一次該工會申請勞工教育訓練補助准駁之參考) 
 (二) 補助標準如下:
      1.採部分補助,最高補助活動經費之百分之七十。
      2.一日之活動,最高補助新台幣五萬元;二日之活動,最高補助新
        台幣十二萬元。
      3.辦理一日活動者,以補助一百人為限;辦理二日活動者,以補助
        五十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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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經費之運用項目及支給標準
 (一) 補助之運用項目:
      1.講師鐘點費。 (本會人員擔任授課講師者,鐘點費以每小時新台
        幣八百元計) 
      2.撰稿費。 (每仟字七五○元,不得超過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
        本會人員擔任授課講師者,不得支領) 
      3.講師交通補助費 (含短程計程車費) 。
      4.場地租金。
      5.場地佈置費。
      6.講義印製費。
      7.餐費。
      8.茶點費。
      9.住宿費 (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 。
     10.交通費 (限於租賃遊覽車) 。
     11.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 (應事先確定參加人員名單並事先辦理保
        險) 
 (二) 補助經費之支給標準:
      依本會辦理宣導、觀摩或研習活動之經費標準支給。 (詳附表四經
      費支用報告表備註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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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 工會申請勞工教育訓練經費補助者,上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一月一日
      至三十一日前提出申請;下半年活動應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三十一日
      前提出申請,並將擬辦理之勞工教育訓練活動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
      表送本會審核。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直轄市、縣 (市) 級總工
      會並應同時副知所在地之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二) 除前項活動實施計畫及經費概算表外,應另檢附工會組織運作動態
      表及工會圖記、工會印、負責人印模 (詳如附表一、二,請工會詳
      實填寫並檢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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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標準及作業程序
 (一) 本會每半年統一受理工會申請補助案一次,經審查核定後,將審核
      結果分別通知各工會。
 (二) 本會審查工會勞工教育訓練活動實施計畫之原則如下:
      1.課程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課程安排是否符合活動需求及具適當性。
      3.授課講師之遴聘資格是否具專業性。
      4.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 (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
      5.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之執行情形。
      6.其他經本會認定之必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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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請各工會檢送領據到會核撥。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 (應有工會全
      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 (含銀
      行代號) 並加蓋圖記。
 (二) 工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將活動課程表 (須含講師名銜
      ) 、成果報告表、經費支用報告表、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影本 (格
      式如附表三、四、五) 及活動照片,以專函方式送本會,作為追蹤
      考核之用。
 (三) 工會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授課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等
      活動相關資料應依規定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保存五年以
      上,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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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督導及考核
 (一) 工會辦理之同一活動,不得重複向本會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違反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會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 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
      執行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經費補助。
      2.補助經費經查明有未依所報計畫執行或有虛報、浮報等情事,除
        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如涉
        及刑責,並移請司法機關偵辦。
      3.補助經費經查不符指定運用項目者,本會得按原核定補助經費比
        例縮減補助,或就已補助之經費部分予以追繳。
      4.計畫經費執行實際支出未達本會補助金額百分之一百三十者,追
        繳補助差額。
      5.實際出席人數未達所報計畫人數百分之七十者,按比例追繳差額
        。
      6.工會經本會補助辦理勞工教育訓練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者,
        追繳補助金額。
      以上各款除第 2  款外,並得列為本會一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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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本會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第八
    條規定,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以稽核、考
    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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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特殊申請案,經簽奉 主任委員核定者,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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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