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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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工會團體(以下簡稱工會
    )配合政府施政措施,辦理工會教育訓練,以增進工會會員知能及宣
    導政府施政重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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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工會教育訓練者,得向本會
    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會直接輔導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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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
    工會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二)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地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三)活動內容:
      1.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五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少
        安排二小時);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課程(其
        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三小時)。核心課程詳如附表。
      2.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真
        至本會勞資關係處(傳真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一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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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基準
(一)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
(二)辦理一日活動者,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為上限辦理,二日
      活動者,補助十二萬元為上限。
(三)辦理一日活動者,其實際出席人數不得低於九十人;辦理二日活動
      者,其實際出席人數不得低於四十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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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及支給基準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衛生
        研究所等本會隸屬機關)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及辦理本活動之工會幹部暨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八百
        元。
(二)講師撰稿費:
      1.每千字七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
      2.本會講師不得支領。
(三)講師交通補助費:如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經
      濟座(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支」、短程計程車(以檢據核實列
      支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核實報支。如駕駛
      自用汽(機)車等,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高等
      級之票價報支。
(四)場地租金:每日八千元。
(五)場地佈置費:每場三千五百元。
(六)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七)餐費:早餐每人五十元,中餐每人一百元,晚餐每人三百元。
(八)茶點費:每人每次三十元。
(九)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八百五十元。
(十)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為
      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檢據核實列支,且每日
      以一萬元為上限。
(十一)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辦理一日活動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活動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十二)郵電費: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三)雜支費: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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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日期、辦理時程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日期:申請工會教育訓練經費補助者,應於本會每年公告日起
      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
(二)辦理時程:經核定補助者,應於當年度十一月十五日前將活動辦理
      完畢,並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辦理經費結報。
(三)應備文件:
      1.活動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
      3.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及工會圖記、工會印模、負責人印模(附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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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4.申請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5.其他經本會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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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經費請撥程序
    經本會審查核定後即函知各工會,其經本會核定同意補助者應以專函
    (請註明受補助工會存款戶名帳號)並檢具領據(如附件四)到會核
    撥。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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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經費結報程序
(一)工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送本會結報:
      1.原核准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4.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5.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6.活動照片正本(附件八)。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
        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工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二)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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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應
      依下列方式辦理:
      1.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捐)助之項目及金額
        。
      2.受補(捐)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
        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捐)助金額,並檢附支出機關分
        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會結報,有關支出憑證正本由工會另行保
        存。
(二)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定用途、
      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
      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本會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四)本會補助項目依支給標準計算之實際支用總金額不得少於本會補助
      之金額,如所報活動實際支用總金額少於本會補助金額者,應將差
      額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會。
(五)工會經本會補助辦理工會教育訓練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
      者,全額追繳補助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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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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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有特殊情形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定者,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