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補助工會團體辦理工會教育訓練實施要點 (民國 97 年 01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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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鼓勵工會團體(以下簡稱工會
    )配合政府施政措施,辦理工會教育訓練,以增進工會會員知能及宣
    導政府施政重點,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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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工會符合下列資格之一且辦理工會教育訓練者,得向本會
    申請補助: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會直接輔導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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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條件、項目及金額
(一)補助條件:
      工會教育訓練之活動方式、計畫內容及課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活動方式:應以研討會或宣導會之方式辦理。
      2.計畫內容:應包含計畫名稱、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時間
        、以市區、交通便利或公設場地為原則之地點、課程內容、師資
        )、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3.活動內容:
     (1)辦理一日者,至少應安排五小時以上之課程(其中核心課程至
          少安排二小時);辦理二日者,至少應安排十小時以上之課程
          (其中核心課程至少安排三小時)。核心課程詳如附表。
     (2)課程表及授課講師名銜、簡歷等資料應於活動確定前七日,傳
          真至本會勞資關係處(傳真電話:○二-八五九○二八一四)
          。
(二)補助項目:
      1.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
     (2)有隸屬關係之機關(如勞工保險局、職業訓練局、勞工安全衛
          生研究所等本會隸屬機關)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3)本會人員及辦理本活動之工會幹部暨職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八
          百元。
      2.講師撰稿費:
     (1)每千字八百五十元,不得超過授課鐘點費且以二小時為限。
     (2)本會及有隸屬關係機關之講師不得支領。
      3.講師交通補助費:如行程中必須搭乘之飛機、高速鐵路「以搭乘
        經濟座(艙)為原則,檢據核實列支」、短程計程車(以檢據核
        實列支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核實報支。
        如駕駛自用汽(機)車等,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
        車最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4.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
     (2)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千元。
     (3)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5.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6.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7.餐費:
     (1)一天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
          二百五十元。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8.茶點費:每人每次三十元。
      9.住宿費: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10.交通費:含租賃遊覽車、飛機及高速鐵路「以搭乘經濟座(艙)
        為原則」、汽車、火車、捷運、輪船等費,均檢據核實列支,且
        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11.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辦理一日活動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活動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12.郵電費: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13.雜支費: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三)補助金額:
      1.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最高以活動計畫經費預算之百分之九十為
        限。
      2.辦理一日活動者,補助五萬元為上限辦理,二日活動者,補助十
        二萬元為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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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程序及應備文件
(一)申請程序:
      工會申請教育訓練經費補助者,應於本會每年公告日起一個月內提
      出申請。逾期申請者,本會不予受理。但有特殊情形並具正當理由
      ,經本會核定者,不在此限。
(二)應備文件:
      1.活動實施計畫書(附件一)。
      2.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工會辦理之活動,向二個機關提出
        申請補(捐)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
        捐)助者之項目及金額。
      3.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及工會圖記、工會印模、負責人印模(附件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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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方式與原則
(一)審查方式:採書面審查。
(二)審查原則:
      1.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辦理之活動是否符合需求及目標。
      3.計畫內容是否合理、可行(包括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動地點
        、、、等)。
      4.申請工會之執行能力及過去計畫執行績效。
      5.其他經本會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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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經費請撥:
      申請案經本會審查同意補助後,即函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
      據(如附件四)到會核撥,並應於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辦理活動完
      竣。
(二)結報程序:
      受補助工會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下列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會結報:
      1.原核准函影本。
      2.活動課程表。
      3.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4.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5.出席人員暨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6.活動照片正本(附件八)。
      7.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 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
        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工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8.工會辦理之同一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捐)助者,除
        應詳列支出用途外,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
        (捐)助金額,並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送會結報
        ,有關支出憑證正本由工會另行保存。
(三)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工會全銜及
      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
      號)並加蓋圖記。
(四)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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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定用途、
      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
      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本會未來
      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三)本會補助項目依支給標準計算之實際支用總金額不得少於本會補助
      之金額,如所報活動實際支用總金額少於本會補助金額者,應將差
      額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會。
(四)工會經本會補助辦理工會教育訓練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
      者,全額追繳補助金額。
(五)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