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督導及考核
(一)工會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查明有不符指定用途、
未依本要點或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
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本會未來
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未依規定辦理結報者,得視其情節輕重列為不予補助之考量。
(三)本會補助項目依支給標準計算之實際支用總金額不得少於本會補助
之金額,如所報活動實際支用總金額少於本會補助金額者,應將差
額部分之補助款繳回本會。
(四)工會經本會補助辦理工會教育訓練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
者,全額追繳補助金額。
(五)本會得派員實地訪查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