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5 年 03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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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實施工會教育,提升工會會員專業知
    能,參酌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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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並辦理工會教育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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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工會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稱工會教育),應以授課、實務演練
    、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影片賞析等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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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時)
    。核心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一小時為限。
    外聘講師授課時數,應占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以上。
    前項所稱外聘講師,指非屬本部及所屬機關之人員、受補助工會之幹
    部及會務人員等。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四十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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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
    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
    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三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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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應包含下列事
      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及時數
        、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
      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監事名冊(附件十之一)。
(六)前一年度之預、決算書或收支餘絀表(附件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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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工會
    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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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內聘講師: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
          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
          )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
          八百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4.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擔任課程講師者,不得支領講師交
        通費。
(三)講師住宿費:由本島地區前往外島地區(含離島地區)擔任課程講
      師者(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除外),工會得衡酌實際情況
      ,覈實支給講師住宿費,且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最高
      補助每人一千四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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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場地租金: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
      千元;一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二)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三)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四)餐費費用:
      1.一日活動:供應一餐者,每人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二
        百五十元。
      2.二天一夜活動:每人五百元(每日供應二餐以上者)。
(五)辦理一日(含)以上者,補助茶點費每人每天三十元。
(六)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七)交通費: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支給,並檢據
        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租賃遊覽車、搭乘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檢據覈實報支。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九)郵電費補助,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雜支費補助,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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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計畫課程內容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二)前一年度工會辦理之本項活動執行績效。
(三)前一年度工會教育訓練活動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四)是否依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內容。
(五)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六)是否建立工會財務稽核機制及前一年度工會預、決算狀況。
(七)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及工會理事、監事性
      別比例。
(八)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九)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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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
      據(如附件四)到部核撥,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完竣
      。
相關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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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有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原因,並具正當理
      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前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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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八)。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並載明下列事項(附件九之
        一至九之五):
        1.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工
          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2.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修改人
          職(印)章。
        3.保險費之原始憑證應含收據、保單(或其他等同效力之投保證
          明)、被保險人員名冊;由旅行社統一辦理者,應檢附旅行社
          代收轉付收據、保險證明單、被保險人員名冊)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修改人職(印)章。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因分
      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
      送本部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
      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
      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
      部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部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
      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
      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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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部,未繳回補助差額者,
      未來三年內不予補助。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受補助工會無須繳回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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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覈實結報者,本
      部得酌減、追繳當年度工會教育補助經費之一部或全部或列為下一
      年度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工會教育補助一年至三
      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派員實地訪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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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派員查核活動辦理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