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外聘講師,每小時一千六百元。
2.內聘講師: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
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
)人員擔任講師,每小時一千二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
八百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4.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擔任課程講師者,不得支領講師交
通費。
(三)講師住宿費:由本島地區前往外島地區(含離島地區)擔任課程講
師者(受補助工會之幹部及會務人員除外),工會得衡酌實際情況
,覈實支給講師住宿費,且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最高
補助每人一千四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