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6 年 05 月 03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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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時)
    。核心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小時為限,且合計不
    得超過三小時。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四十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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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應包含下列事
      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
      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事及監事名冊(附件十之一)。
(六)前一年度之預算書、決算書或收支餘絀表(附件十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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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二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
        專(兼)任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八百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一千六百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搭乘飛
        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講師住宿費:由本島地區前往外(離)島地區擔任講師者,工會得
      衡酌實際情況,覈實支給講師住宿費,且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
      請,每晚最高補助每人一千四百元。
(四)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
      人員擔任講師者,不得依前二款規定支領講師交通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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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千元;一
        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2.工會教育,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借場
        地必要時,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二)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三)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四)餐費費用:
      1.供應一餐者,每人每日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每日二百
        五十元。
      2.辦理工會教育超過一日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之金額,每場次每人
        最高以五百元為限。
(五)辦理一日(含)以上者,補助茶點費每人每天三十元。
(六)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七)交通費: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支給,並檢據
        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
        件,搭乘飛機者並須檢附登機證存根。
      2.租賃遊覽車、搭乘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檢據覈實報支。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九)郵電費補助,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雜支費補助,每場次二千五百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