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07 年 03 月 15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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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
(一)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應包含下列事
      項: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
      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事及監事名冊(附件十之一)。
(六)前一年度之預算書、決算書或收支餘絀表(附件十之二)。
    工會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
    部辦理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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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勞動及
        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職業安全衛生署或勞動基金運用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
        專(兼)任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檢據覈實報支;
        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附票根或購
        票證明文件。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講師住宿費:由本島地區前往外(離)島地區擔任講師者,工會得
      衡酌實際情況,覈實支給講師住宿費,且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
      請,每晚最高補助每人一千四百元。
(四)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
      人員擔任講師者,不得依前二款規定支領講師交通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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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千元;一
        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2.工會教育,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借場
        地必要時,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二)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三)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四)餐費費用:
      1.供應一餐者,每人每日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每日二百
        五十元。
      2.辦理工會教育超過一日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之金額,每場次每人
        最高以五百元為限。
(五)辦理一日(含)以上者,補助茶點費每人每天三十元。
(六)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七)交通費: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支給,並檢據
        覈實報支;搭乘飛機、高鐵、座(艙)位有分等之船舶者,應檢
        附票根或購票證明文件。
      2.租賃遊覽車、搭乘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均檢據覈實報支。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九)郵電費補助,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雜支費補助,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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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工會曾依本要點辦理補助活動之執行情形:
      1.前一年度辦理活動之執行績效。
      2.前一年度辦理活動之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3.前一年度辦理活動是否依核定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
        內容。
(二)工會教育實施計畫之課程內容:
      1.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是否排定性別平等相關課程。
(三)工會會務運作狀況:
      1.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2.是否建立工會財務稽核機制及前一年度工會預、決算狀況。
      3.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
      4.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5.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6.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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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以專函方
      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正本(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八)。
  (七)補助經費之各項支出原始憑證正本,並載明下列事項(附件九之
        一至九之五):
        1.抬頭應為受補助工會,並請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且經受補助工
          會內部審核程序及依序編號。
        2.原始憑證正本相關欄位應確實填寫,如有修改,應加蓋修改人
          職(印)章。
        3.保險費之原始憑證應含收據、保單(或其他等同效力之投保證
          明)、被保險人員名冊;由旅行社統一辦理者,應檢附旅行社
          代收轉付收據、保險證明單、被保險人員名冊)
  (八)非本部補助項目之支出原始憑證影本,並加蓋「與正本相符」及
        修改人職(印)章。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原始憑證因分
      割困難,無法檢送本部者,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支出憑證影本
      送本部結報,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
      回已撥付款項。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印信。受補助工
      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事代
      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
      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留存於受補助工會之原始憑證,應妥善保存。如須銷毀,應函報本
      部同意。遇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形,函報
      本部同意。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
      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
      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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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或未依規定辦理覈實結報者,本
      部得酌減、追繳當年度工會教育補助經費之一部或全部或列為下一
      年度補助審核之參據;其情節重大者,停止工會教育補助一年至三
      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採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等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
      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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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實地訪查或電話抽查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