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1 年 01 月 17 日修正)
1
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實施工會教育,提升工會會員專業知
    能,參酌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2
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並辦理工會教育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3
三、辦理工會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稱工會教育),應以授課、實務演練
    、分組研討、導覽活動或本部製作影片賞析等方式辦理。
4
四、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時)
    。核心課程由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
    前點導覽活動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各以二小時為限,且合計不
    得超過三小時。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四十人為原則。
5
五、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
    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
    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三場為限。
6
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
      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事及監事名冊(附件四)。
(六)前一年度之預算書、決算書或收支餘絀表(附件四之一)。
    工會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
    部辦理審查作業。
7
七、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工會
    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8
八、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安
        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
        專(兼)任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覈實報支。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講師住宿費:由本島地區前往外(離)島地區擔任講師者,工會得
      衡酌實際情況,覈實支給講師住宿費,且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
      請,每晚最高補助每人一千四百元。
(四)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任講師者,不得依前二款規定支領講師交通費及住宿費。
9
九、其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千元;一
        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2.工會教育,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借場
        地必要時,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二)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三)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四)餐費費用:
      1.供應一餐者,每人每日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每日二百
        五十元。
      2.辦理工會教育超過一日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之金額,每場次每人
        最高以五百元為限。
(五)辦理一日(含)以上者,補助茶點費每人每日四十元。
(六)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七)交通費: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覈實報支。
      2.租賃遊覽車、搭乘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九)郵電費補助,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雜支費補助,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10
十、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工會曾依本要點辦理補助活動之執行情形:
      1.前一年度辦理活動之執行績效。
      2.前一年度辦理活動之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3.前一年度辦理活動是否依核定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
        內容。
(二)工會教育實施計畫之課程內容:
      1.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是否排定性別平等相關課程。
(三)工會會務運作狀況:
      1.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2.是否建立工會財務稽核機制及前一年度工會預、決算狀況。
      3.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
      4.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5.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6.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11
十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
      據(如附件四之二)到部核撥,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
      完竣。
12
十二、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有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原因,並具正當理
      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前點之限制。
13
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資料以
      專函方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八)。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
      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受補
      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
      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14
十四、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部。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工會,免解
      繳本部。
15
十五、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
16
十六、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17
十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
      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適用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