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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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加強實施工會教育,提升工會會員專業知
    能,參酌工會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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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補助對象為依工會法成立之工會,並辦理工會教育者。
    前項工會應成立登記滿一年以上並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全國性總工會、聯合會。
(二)省(市)級總工會、聯合會。
(三)縣(市)級總工會。
(四)本部直接輔導之工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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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工會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稱工會教育),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授課。
(二)實務演練。
(三)分組研討。
(四)導覽活動。
(五)本部製作影片賞析。
(六)參觀本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等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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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時)
    。
    前點導覽活動、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與參觀本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
    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課程,各以二小時為限,且導覽活動
    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合計不得超過三小時。
    核心課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由
    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四十人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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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應於本部公告受理期間內,將申請文件採掛
    號郵件、快捷郵件、包裹郵件、自行送件或其他可供查詢交寄日期之
    方式提出申請,逾期申請或無法判明交寄日期者,不予受理。
    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每年度申請場次以三場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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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補助者,應備下列文件、資料:
(一)載明下列事項之實施計畫書(附件一、附件一之一至附件一之三)
      :
      1.名稱。
      2.規格(含場次、人數、經費、辦理日期、地點、課程內容、時數
        及師資)。
      3.辦理方式及預期效益。
(二)經費預算概算表(附件二)。辦理之活動,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
      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與向各機關申請補助者之項目及金
      額。
(三)工會組織運作動態表(附件三)。
(四)依工會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所送事項,並經主管機關同意備查之最近
      一年證明文件。
(五)理事及監事名冊(附件四)。
(六)前一年度之預算書、決算書或收支餘絀表(附件四之一)。
    工會訂有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者,得併同檢送證明資料,提供本
    部辦理審查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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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工會教育採部分經費補助方式,並依實際出席人數核算,最高以工會
    教育計畫經費之百分之九十為限。
    辦理工會教育,補助基準如下:
(一)辦理半日者,最高補助新臺幣(以下同)三萬元。
(二)辦理一日者,最高補助五萬元。
(三)辦理二日者,最高補助十二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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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講師費用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
      1.本部所屬之機關(構)(如勞工保險局、勞動力發展署、職業安
        全衛生署、勞動基金運用局或勞動及職業安全衛生研究所等)人
        員擔任講師,每小時最高一千五百元。
      2.本部人員與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
        務理事、常務監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
        專(兼)任會務人員擔任講師者,每小時最高一千元。
      3.其他人員:每小時最高二千元。
(二)講師交通費: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覈實報支。
      2.搭乘汽車、火車或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3.駕駛自用汽(機)車,其交通費得按同路段公、民營客運汽車最
        高等級之票價報支。
(三)講師住宿費:由本島地區前往外(離)島地區擔任講師者,工會得
      衡酌實際情況,覈實支給講師住宿費,且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
      請,每晚最高補助每人一千四百元。
(四)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
      任講師者,不得依前二款規定支領講師交通費及住宿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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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其他補助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場地租金:
      1.五十人以下每日六千元;五十一人至一百人以下每日八千元;一
        百零一人以上每日一萬元。
      2.工會教育,以在受補助工會內部場地辦理為原則。有對外洽借場
        地必要時,優先於公設場地或訓練機關辦理。
(二)場地佈置費每場四千元。
(三)講義印製費每人一百五十元。
(四)餐費費用:
      1.供應一餐者,每人每日一百元;供應二餐以上者,每人每日二百
        五十元。
      2.辦理工會教育超過一日者,依前目規定補助之金額,每場次每人
        最高以五百元為限。
(五)辦理一日(含)以上者,補助茶點費每人每日四十元。
(六)住宿費需辦理二日活動者始得申請,每晚每人一千四百元。
(七)交通費:每日以九千元為上限。
      1.搭乘飛機、高鐵或船舶,以搭乘經濟座(艙)標準覈實報支。
      2.租賃遊覽車、搭乘汽車、火車、捷運等費用,覈實報支。
(八)參與人員平安保險費補助辦理一日者,投保一百萬元(含醫療);
      辦理二日者,投保二百萬元(含醫療)。
(九)郵電費補助,每場次四千五百元。
(十)雜支費補助,每場次二千五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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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申請補助採書面審查,審查原則如下:
(一)工會曾依本要點辦理補助活動之執行情形:
      1.前一年度辦理活動之執行績效。
      2.前一年度辦理活動之核銷情形是否正常,有無延遲情形。
      3.前一年度辦理活動是否依核定計畫辦理,或依規定申請變更計畫
        內容。
(二)工會教育實施計畫之課程內容:
      1.是否符合本要點規定。
      2.是否排定性別平等相關課程。
(三)工會會務運作狀況:
      1.工會會務運作情形是否正常。
      2.是否建立工會財務稽核機制及前一年度工會預、決算狀況。
      3.當年度工會之會員工會數、實際繳費會員人數。
      4.工會理事、監事性別比例。
      5.同類型聯合組織之會員工會與其他聯合組織重疊之程度。
      6.促進性別平等規定或措施。
(四)其他經本部認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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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申請案經本部審查同意補助後,即通知各受補助工會以專函檢具領
      據(如附件四之二)到部核撥,並應於當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辦理
      完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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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工會申請工會教育補助,有特殊情形或不可抗力原因,並具正當理
      由,經本部核定者,不受第四點、第五點、第七點及前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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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受補助工會應於工會教育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檢具文件、資料以
      專函方式送本部結報。
      前項結報文件、資料如下:
  (一)原核准函影本;經本部同意變更者,並附同意變更函影本。
  (二)活動課程表。
  (三)成果報告表(附件五)。
  (四)經費支用報告表(附件六)。
  (五)出席人員及簽到名冊影本(附件七)。
  (六)彩色列印或沖洗之活動照片(附件八)。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
      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受補助經費於
      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工會之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補助
      工會全銜及理事長、出納、會計三人用印,並加蓋單位圖記。受補
      助工會無專任會計人員或出納人員者,得由監事會召集人或常務監
      事代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
      受補助工會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文件、資料內
      容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受補助工會對於自行保存之各項支用單據,應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
      相關規定妥善保存,供本部事後審核,作成相關紀錄,受補助工會
      未依規定妥善保存各項支用單據,致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應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工會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年
      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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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受補助工會應對各類酬勞依稅法相關規定辦理扣繳。涉及採購事項
      ,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部按工會教育實際支出總經費百分之九十核銷補助經費,最高以
      本部核定之補助金額為限,差額應繳回本部。
      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其實際執行支出金額或實際出席人數,低於原
      提報計畫之預算金額或預定出席人數之百分之七十者,將列入下一
      年度工會教育經費補助額度之審查參據。
      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在三百元以下者,得留存受補助工會,免解
      繳本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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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原核定辦理日期前有特殊情形致無法執行或須變更原核定計畫內容
      者,應於原核定辦理日期七日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報經本部核准,變
      更以二次為限。但遇天然災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須臨時變更原
      核定計畫之辦理日期、地點或師資,並於事由結束後三日內以書面
      敘明理由通知本部者,不在此限。
      工會違反第六點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而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者,
      本部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對補助款之運用考核,發現有成效不佳、未依補助用途支用,或虛
      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本部並得依情節
      輕重對受補助工會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經本部補助辦理工會教育之經費,未於當年度內執行完畢者,全額
      追繳補助金額。
      本部得採下列方式,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
      形:
  (一)實地訪查。
  (二)其他適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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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部應以下列事項,做為辦理本要點之成果考核及效益評估之參據
      :
  (一)查核受補助工會辦理活動及經費支用之執行情形。
  (二)參加活動人數。
  (三)核定經費執行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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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本要點修正生效前,已受理之申請案件尚未結報者,適用修正生效
      後之規定辦理。但修正生效前之規定,有利於受補助工會者,適用
      修正生效前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