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勞動部補助工會辦理工會教育實施要點 (民國 112 年 03 月 10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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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辦理工會教育訓練課程(以下簡稱工會教育),應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授課。
(二)實務演練。
(三)分組研討。
(四)導覽活動。
(五)本部製作影片賞析。
(六)參觀本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等
      方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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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工會教育辦理半日者,應安排三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一小
    時);辦理一日者,應安排六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二小時
    );辦理二日者,應安排九小時以上之課程(核心課程至少三小時)
    。
    前點導覽活動、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與參觀本部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
    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課程,各以二小時為限,且導覽活動
    及本部製作影片賞析課程,合計不得超過三小時。
    核心課程、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培力就業計畫及職業安全衛生場所由
    本部依施政計畫及施政目標訂定,並公告之。
    受補助工會之理事長、副理事長、監事會召集人、常務理事、常務監
    事、理事、監事、會員代表、秘書長、總幹事及專(兼)任會務人員
    ,授課時數不得超過總課程時數二分之一。
    工會教育辦理半日或一日者,每場次以八十人為原則;辦理二日者,
    每場次以四十人為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