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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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結合國內外民間力量積
    極推動國際勞工事務並有效提升補助業務效益,加強我國與國際性組
    織及其他國家之交流,達成提升我國勞工福祉及國際地位並促進國民
    外交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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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國內、外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 (以下簡稱申請單位) ,得
    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經費補助,經本會審核通過後,補助活動之部分
    經費。
    全國性勞工團體另依「本會補助全國性勞工團體舉辦或參加國際性會
    議活動要點」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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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申請補助範圍以下列活動項目為限:
 (一) 辦理與本會業務相關之國際性會議活動。
 (二) 辦理國際勞工事務之訓練研習活動。
 (三) 出國參加國際性組織會議活動。
    申請單位內部行政管理相關活動及出席所參加組織之例行活動,例如
    理 (監) 事會議、執行委員會議等,不在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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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程序: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 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應至少於活動舉行一個月前,檢
      附申請表 (附表一) 、經費申請表 (附表二) 、擬舉辦之活動實施
      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會審核。
 (二) 出國參加會議活動者:應至少於會議活動舉行日一個月前,檢附申
      請表、經費概算表、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及其重要性說明、
      擬發表之論文 (如有發表) 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送本會審核。
 (三) 申請單位應檢附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書表等文件。
 (四) 辦理同一活動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 申請案收件後,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審查,並得視需要通知申請單位
      補充其他必要相關文件,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單
      位到會說明;並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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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補助原則:
 (一) 活動內容對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勞工施政成果之國際宣傳效
      益。
 (二) 活動內容應符合本會政策方針並有助提升我國勞工政策規劃及立法
      。
 (三) 活動內容對提升我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國際事務知能及強化國際
      交流之效益。
 (四) 活動內容對培養我國國際事務人才之效益。
 (五) 計畫內容 (包括參加對象、講師專業性、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
      動地點、預期效益等) 需具合理性、適當性及可行性。
 (六) 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七) 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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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 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預算百分之五十,
      並依下列原則予以補助:
      1.於國內辦理國際性會議活動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但
        參加會議活動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外、大陸及港澳
        地區辦理者,不在此限。
      2.於國內辦理訓練研習活動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十萬元。但於國
        外、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者,不在此限。
      3.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最多以補助二人費用為原則。如有發
        表有關我國之論文者,得予優先考慮補助。
      4.申請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
        就同一活動之同一項目,重複向本會 (含所屬單位) 或其他機構
        申請經費補助。
 (二) 補助項目如下:
      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得依活動需要予以補助下列項目
      費用:
      1.講師鐘點費。
      2.撰稿費。
      3.講師交通補助費:包括火車、飛機、汽車。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
        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會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
         (非機票票面金額) 。
      4.翻譯費。
      5.翻譯器材租用費。
      6.講義印製費。
      7.場地租金。
      8.場地佈置費。
      9.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活動於國內辦理者,補助經費支給標準依本會「一般常用經費
      編列標準及核銷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得依活動需要補助下列項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述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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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
 (一) 經審查同意補助辦理活動者,本會函請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會核撥
      ,並得依據活動籌備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尾款於活動結
      束並俟檢具全案原始憑證核銷後撥付。
 (二) 經審查同意補助出國參加會議活動者,本會函復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經費由申請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付,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核
      銷。核銷時應檢附會議報告 (含電子檔) ,連同會議資料、支出憑
      證、經費支用報告表及活動照片等裝訂成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事
      宜。
 (三) 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會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百分之七十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
      會核撥。
 (四) 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 (應有單位全
      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 、銀行帳戶戶名、帳號 (含銀
      行代號) 並加蓋圖記。
 (五) 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核銷,將會
      議報告 (含電子檔) 及會議資料、支出憑證、活動照片、錄音 (影
      ) 帶或光碟、活動成果報告表 (附表三、經費支用報告表 (附表四
      ) 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
      冊,函送本會辦理結案事宜。
 (七) 前述會議報告,內容應敘明: (1)  會議名稱; (2)  會議時間、
      地點; (3)  與會人員及與會情形; (4)  活動經費; (5)  主要
      議題; (6)  發言情形; (7)  結論與建議; (8)  與會心得等。
 (八) 補助機票部分,應檢送購票收據正本、票根副本、護照內頁入出境
      證明影本及領取收據正本。
 (九) 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將於本會擬補助金額範圍內,按
      核定活動實際支出金額百分之五十撥款。
 (十) 活動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者,應填妥「經費支出
      分攤表」並檢附原始憑證影本及明細表送本會核銷。
 (十一) 受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
 (十二) 受補助單位因辦理活動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金額
        如超過二十萬元者,因辦理活動之利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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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 出席或辦理國際會議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
      ,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 經本會補助辦理會議或訓練活動者,申請單位須在會場或印刷品中
       (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 揭示載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資
      助字樣。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會同意改以其他適當方
      式處理。
 (三)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或出席會議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會議資料及
      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
      保存五年以上,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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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或出席國際會議,不得就同一計畫之同一項目,
      重複向本會暨所屬單位或其他機構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下列
      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會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 申請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有成效不佳、
      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經費補助。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符指定用途者,除追繳所補
        助之經費外,並得列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3.未依所報計畫經費執行者,按比例差額追繳,並得列為本會一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 經本會補助辦理活動或出國經費,未於年度內執行者,除追繳外,
      並得列為本會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 本會認為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相關規定,派員實地訪查申請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
      以稽核、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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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特殊申請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定者,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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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