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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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 為結合國內外民間力量積
    極推動國際勞工事務並有效提升補助業務效益,加強我國與國際性組
    織及其他國家之交流,達成提升我國勞工福祉及國際地位並促進國民
    外交之目的,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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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補助對象:國內、外人民團體或財團法人(以下簡稱申請單位),得
    依本要點向本會申請經費補助,經本會審核通過後,補助活動之部分
    經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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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範圍:
    申請補助範圍以下列活動項目為限:
 (一) 辦理與本會業務相關之國際性會議活動。
 (二) 辦理國際勞工事務之訓練研習活動。
 (三) 出國參加國際性組織會議活動。
    申請單位內部行政管理相關活動及出席所參加組織之例行活動,例如
    理 (監) 事會議、執行委員會議等,不在補助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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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補助程序:
    申請單位申請補助,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應至少於活動舉行一個月前,檢
      附申請表(附表一)、經費申請表(附表二)、擬舉辦之活動實施
      計畫及經費概算表送本會審核。
(二)出國參加會議活動者:應至少於會議活動舉行日一個月前,檢附申
      請表、經費概算表、大會正式邀請函、會議性質及其重要性說明、
      擬發表之論文(如有發表)及會議議程等相關資料送本會審核。
(三)申請單位應檢附最近一年年度工作計畫書、工作報告、預算及決算
      書表等文件。
(四)辦理同一活動如有向其他機關申請補助者,應於計畫書內確實列明
      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
(五)申請案收件後,由本會綜合規劃處審查,並得視需要通知申請單位
      補充其他必要相關文件,或邀集相關單位召開審查會議,請申請單
      位到會說明;並應於一個月內完成審查,將審查結果函復申請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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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審查補助原則:
 (一) 活動內容對提升我國國際能見度及我國勞工施政成果之國際宣傳效
      益。
 (二) 活動內容應符合本會政策方針並有助提升我國勞工政策規劃及立法
      。
 (三) 活動內容對提升我國政府部門及民間團體國際事務知能及強化國際
      交流之效益。
 (四) 活動內容對培養我國國際事務人才之效益。
 (五) 計畫內容 (包括參加對象、講師專業性、執行方式、經費規劃、活
      動地點、預期效益等) 需具合理性、適當性及可行性。
 (六) 申請單位過去計畫執行情形。
 (七) 是否符合政府採購法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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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預算百分之五十,
      並依下列原則予以補助:
      1.於國內辦理國際性會議活動補助金額最高為新臺幣二十萬元。但
        參加會議活動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外、大陸及港澳
        地區辦理者,不在此限。
      2.於國內辦理訓練研習活動補助金額最高為新台幣十萬元。但於國
        外、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者,不在此限。
      3.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最多以補助二人費用為原則。如有發
        表有關我國之論文者,得予優先考慮補助。
      4.申請單位在同一會計年度內,同一活動以補助一次為限,且不得
        就同一活動之同一項目,重複向本會(含所屬單位)或其他機構
        申請經費補助。
(二)補助項目如下:
      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得依活動需要予以補助下列項目
      費用:
      1.講師鐘點費。
      2.撰稿費。
      3.講師交通補助費:包括火車、飛機、汽車。國際線機票以來回最
        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會核定之上限金額補助
        (非機票票面金額)。
      4.翻譯費。
      5.翻譯器材租用費。
      6.講義印製費。
      7.場地租金。
      8.場地佈置費。
      9.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項活動於國內辦理者,補助經費支給標準依本會「一般常用經費編
    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得依活動需要補助下列項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述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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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費請撥及結報程序
(一)經審查同意補助辦理活動者,本會函請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會核撥
      ,並得依據活動籌備進度及經費支用情形分期撥款,尾款於活動結
      束並俟檢具全案原始憑證結報後撥付。
(二)經審查同意補助出國參加會議活動者,本會函復申請單位審查結果
      ,經費由申請單位於出國時先行墊付,並於返國後一個月內辦理結
      報。結報時應檢附會議報告(含電子檔),連同會議資料、支出憑
      證、經費支用報告表及活動照片等裝訂成冊,函送本會辦理撥款事
      宜。
(三)受補助單位如先行墊付經費確有困難者,本會得依申請於核定補助
      金額百分之七十範圍內預撥部分經費,並通知申請單位檢送領據到
      會核撥。
(四)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單位全
      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戶戶名、帳號(含銀
      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五)受補助經費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六)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結報,將會
      議報告(含電子檔)及會議資料、支出憑證、活動照片、錄音(影
      )帶或光碟、活動成果報告表(附表三、經費支用報告表(附表四
      )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相關文件,由相關人員核章並裝訂成
      冊,函送本會辦理結案事宜。
(七)前述會議報告,內容應敘明:
      1.會議名稱;
      2.會議時間、地點;
      3.與會人員及與會情形;
      4.活動經費;
      5.主要議題;
      6.發言情形;
      7.結論與建議;
      8.與會心得等。
(八)補助機票部分,應檢送購票收據正本、票根副本、護照內頁入出境
      證明影本及領取收據正本。
(九)受補助經費結報時,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及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本會將於擬補助金額範圍內,按核定
      補助項目金額撥款,惟不得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出總額百分之八十
      。
(十)活動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者,應填妥「經費支出
      分攤表」並檢附原始憑證影本及明細表送本會結報。
(十一)受補助經費於活動結案尚有結餘款時,不得轉作其他用途,應按
        補助比例繳回。
(十二)受補助單位因辦理活動之收入,應依補助比例繳回。受補助金額
        如超過二十萬元者,因辦理活動之利息,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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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注意事項:
 (一) 出席或辦理國際會議有關我國名稱或會籍之處理,應依外交部規定
      ,不得有損我國國格。
 (二) 經本會補助辦理會議或訓練活動者,申請單位須在會場或印刷品中
       (如海報、論文集、通告、手冊等) 揭示載明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資
      助字樣。但因特殊情形無法揭示者,得經本會同意改以其他適當方
      式處理。
 (三)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或出席會議之支出憑證、活動照片、會議資料及
      出席人員簽到等活動相關資料,應由相關人員核章,並以專案方式
      保存五年以上,作為審計單位稽核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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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督導及考核:
 (一) 申請單位辦理活動或出席國際會議,不得就同一計畫之同一項目,
      重複向本會暨所屬單位或其他機構申請經費補助,違反者,依下列
      方式辦理: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補助,並列為本會三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除追繳所補助之經費外,並列
        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二) 申請單位應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經發現有成效不佳、
      不符指定用途或未依所報計畫及經費預算執行者,依下列方式辦理
      :
      1.本會尚未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予經費補助。
      2.本會已核給是項活動經費補助者,不符指定用途者,除追繳所補
        助之經費外,並得列為本會三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3.未依所報計畫經費執行者,按比例差額追繳,並得列為本會一年
        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三) 經本會補助辦理活動或出國經費,未於年度內執行者,除追繳外,
      並得列為本會五年內不予補助之對象。
 (四) 本會認為必要時,得依「審計機關審核團體私人領受公款補助辦法
      」相關規定,派員實地訪查申請單位辦理活動之執行情形,並得加
      以稽核、考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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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特殊申請案,經簽奉主任委員核定者,得不受本要點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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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本會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