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經費補助原則、項目及標準:
(一)補助活動部分經費之總額,最高不超過活動計畫總預算百分之九十
。
(二)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於國內辦理者,國際性會議補助金額最
高為新臺幣五十萬元,訓練研習最高為新臺幣三十萬元。但參加會
議活動之國外人士達二十一人以上或於國外、大陸及港澳地區辦理
者,不在此限。
(三)辦理國際性會議及訓練研習活動,得依活動需要予以補助下列項目
費用,但活動於國內辦理者,補助經費支給標準,依本會「一般常
用經費編列標準及結報應行注意事項」規定:
1.講師鐘點費。
2.撰稿費。
3.講師交通補助費:包括火車、高速鐵路、飛機、汽車。國際線機
票以來回最直接航程之經濟艙機票為限,費用並按本會核定之上
限金額補助(非機票票面金額),高速鐵路以標準艙為限。
4.翻譯費。
5.翻譯器材租用費。
6.講義印製費。
7.場地租金。
8.場地佈置費。
9.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四)出國參加國際性會議活動,最多以補助四人費用為原則。有發表有
關我國之論文者,得予優先考慮補助,並得依活動需要補助下列項
目費用:
1.往返機票費用:同前款國際線機票處理原則。
2.報名費或註冊費。
3.生活費。
4.其他經本會審核必要之項目。
前款第三目生活費補助,依「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國外各地區出差人
員生活費日支數額表」及「中央政府各機關派赴大陸地區出差人員生
活費日支數額表」所訂標準之範圍內發給;另有關匯價之計算,應檢
附匯款水單或依「國外出差旅費報支要點」規定辦理報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