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28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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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
    檢定,並提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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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負擔家計者:
      指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之間者,以戶為單位,其工作所得為全戶
      唯一提供家庭生活所需之經濟來源且有扶養親屬者。
(二)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且經由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
      險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
(六)更生受保護人。但保外就醫、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停止執行中或經
      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七)其他經本會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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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對象於報名時申請免繳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下列文件之一:
      1.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本。戶內年滿十五
        歲至六十五歲配偶及親屬應檢附無工作能力證明。無工作能力證
        明指在學證明、身心障礙手冊正反面影本且手冊有效期限至檢定
        報名日期以後、入監服刑、服義務役或替代役、醫療證明等證明
        文件。
      2.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中心(站)開具就業保險
        失業給付(再)認定證明正本。
      3.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
      5.生活扶助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
        本。
      6.更生受保護人: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開具之
        證明正本。
      7.其他本會認為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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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僅限一次,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
    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
    銲、半自動手工電銲、氣銲等四職類之術科測試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
    本要點修正生效前,本會已補助者,不得再申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