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5 月 02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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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為補助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並提
    昇技能水準,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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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
        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
        者。
(二)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且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就業保險失業
      給付(再)認定證明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
(六)更生受保護人。但保外就醫、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停止執行中或經
      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七)長期失業者:
      指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
      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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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特定對象於報名時申請免繳費,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特定對象參加技術士技能檢定免繳費申請書。
(二)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下列文件之一:
      1.獨力負擔家計者: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具下列情形之一者,需另
        檢附之文件:
     (1)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者:
          檢附報案紀錄文件。
     (2)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者:檢附訴訟文件。
     (3)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者:檢附入獄、羈押或拘
          禁通知文件。
     (4)配偶或撫養之直系血親為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
          作者:檢附身心障礙手冊或醫療機構診斷證明文件。
     (5)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者:檢附公文或轉介單。
     (6)二十五歲(含)以下仍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學校就讀者
          (但不包括就讀空中專科及大學、高級中學以上進修學校、在
          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或遠距教學):檢附在學
          證明文件。
      2.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就業保險失業給
        付(再)認定證明正本。
      3.身心障礙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影本,
        且有效期限至檢定報名日期以後。
      4.原住民:戶政機關登記有案之原住民戶籍謄本正本或戶口名簿影
        本。
      5.生活扶助戶:直轄市、縣(市)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文件正
        本。
      6.更生受保護人:財團法人臺灣(福建)更生保護會或分會開具之
        證明正本。
      7.長期失業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出具之最近一個月內求職登記證
        明及勞工保險加退保明細表。
      8.其他本部認為必要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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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補助方式如下:
(一)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同一級別以
      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修正
      生效起,開始計算。
(二)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
      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三)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報檢人申請免繳費之補助經審
      查同意後,未參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
      補助之項目,並扣減第一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