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事實上夫妻關係之成員。
(8)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9)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
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
者。
(二)中高齡非自願性失業者:
年滿四十五歲以上者,且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開具就業保險失業
給付(再)認定證明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生活扶助戶。
(六)更生受保護人。但保外就醫、受徒刑或拘役宣告,停止執行中或經
拒絕收監者不包括之。
(七)長期失業者:
指具有工作能力及工作意願,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
工保險退保當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者。
(八)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