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所稱特定對象如下:
(一)獨力負擔家計者:
1.具下列情形之一,且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配
偶之直系血親或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者:
(1)配偶死亡。
(2)配偶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達六個月以上未尋獲。
(3)離婚。
(4)受家庭暴力,已提起離婚之訴。
(5)配偶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
(6)配偶應徵集、召集入營服義務役或替代役。
(7)配偶身心障礙或罹患重大傷、病致不能工作。
(8)其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認定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社政
單位轉介之情況特殊需提供協助。
2.因未婚且家庭內無與申請人有同居關係之成員,而獨自扶養在學
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者。
3.因原負有法定扶養義務者死亡、失蹤、婚姻、經濟、疾病或法律
因素,致無法履行該義務,而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血親
者。
(二)中高齡失業者:指年滿四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失業者,並於最近一個
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三)身心障礙者。
(四)原住民。
(五)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指經社政主管機關依社會救助法認定為低
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
(六)更生受保護人:
1.執行期滿,或赦免出獄者。
2.假釋、保釋出獄者。
3.保安處分執行完畢,或免其處分之執行者。
4.受少年管訓處分,執行完畢者。
5.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或軍事審判法第一百四十條,以不
起訴為適當,而予以不起訴之處分者。
6.受免除其刑之宣告,或免其刑之執行者。
7.受緩刑之宣告者。
8.在觀護人觀護中之少年。
9.在保護管束執行中者。
(七)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一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
日前三年內,保險年資合計六個月以上,並於最近一個月內有向公
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八)二度就業婦女:指因家庭因素退出勞動市場二年以上,並於最近一
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而尚未就業之婦女。
(九)家庭暴力被害人。
(十)其他經本部指定者。
前項特定對象具有二種以上身分者,僅能擇一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