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補助項目、基準及原則如下:
(一)補助項目為學科測試費、術科測試費、報名資格審查費及證照費。
但氬氣鎢極電銲、一般手工電銲及半自動電銲等三職類之術科測試
費,限補助單件費用。
(二)各補助項目均採全額補助,受補助經費於補助案件結案時尚有結餘
者,受補助之特定對象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孳息者,亦同。
(三)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之補助,各補助項目最多補助三次,同一職類
同一級別以補助一次為限。補助次數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
起,開始計算。
(四)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一日起,申請補助經審查同意後,未參
加學科或術科測試者,不得再申請該缺考職類尚未補助之項目,並
扣減第三款所定之補助次數一次。
(五)受補助之特定對象,依技術士技能檢定作業及試場規則第十七條第
二項或第三項規定申請退還學、術科測試費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審
核同意者,不計入補助次數。
(六)特定對象申請本要點補助時,不得同時申請政府機關其他相同性質
之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