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經費請撥及核銷程序如下:
(一)本會同意補助之團體或機構應於活動結束之日起十四日內,以專函
方式檢具下列文件,並經相關人員核章後送本會核銷:
1.辦理活動之支出憑證。
2.領據:應註明受補助之活動名稱、受補助金額、具領人(應有受
補助團體或機構全銜及負責人、出納、會計三人用印)、銀行帳
戶戶名、帳號(含銀行代號),並加蓋圖記。
3.成果報告表及經費支用報告表。
4.活動照片、講義及出席人員簽到名冊影本等活動相關資料。
(二)原始憑證如有分割困難,無法檢送本會,應檢附支出機關分攤表及
支出憑證影本送本會核銷。
(三)辦理活動之收支清單以及原始憑證應依審計法規定核轉(送)審計
機關審核。但有特殊情形,須由受補助對象留存原始憑證者,應函
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得憑領據結報,免附送有關憑證。
(四)受補助經費結報時,所檢附之支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
辦理,並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
上機關補助者,應列明各機關實際補助金額。
(五)留存於受補助團體或機構之原始憑證正本,應依會計法規定妥善保
存與銷毀,已屆保存年限之銷毀,應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
如遇有提前銷毀,或有毀損、滅失等情事時,應敘明原因及處理情
形,函報本會轉請審計機關同意。如經發現未確實辦理者,得依情
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或機構酌減嗣後補助款或停止補
助一至五年。
(六)受補助之團體或機構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
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