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無災害工時紀錄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2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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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推行零災害運動,提高勞工安全衛生意識,加強人人參與安全衛生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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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事業單位應每月申報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如格式二),相關申報
    規定如下:
(一)申報期限為所申報月份之次月十五日以前完成申報。
(二)未於期限內完成申報者,得展延一個月一併補登。
(三)連續二個月未申報者,由事業單位提送無災害工時紀錄月報表正本
      ,由本會以人工方式補登。
(四)連續三個月未申報,將撤銷登錄資格。
(五)經撤銷登錄資格者如欲恢復,需填寫申請書重新登錄,無災害工時
      紀錄歸零並重新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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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參加無災害工時紀錄之事業單位,於一次無災害工時紀錄累計終止
      後,累計紀錄達無災害工時累計級距表(如表一)標準以上者,得
      填具申請表(如格式三)申請發給無災害工時紀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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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會得對於各級距表選擇績優單位或取得連續發給五次無災害工時
      紀錄證明,且紀錄累計期間之工作場所(含承攬人)未發生重大災
      害通報及檢查處理要點第二點所稱重大災害者,予以公開表揚,頒
      發無災害工時累計優良事業單位獎牌乙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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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加無災害工時紀錄之事業單位,如經發現有不實之陳報,本會將
      發給之無災害工時紀錄證明及獎牌,予以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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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事業單位基本資料(事業單位名稱、地址、電話等)如有變更,應
      來函請執行單位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