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輔導及獎勵
(一) 申請設立職訓機構,得商請職業訓練局協助提供訓練計畫之擬定、
課程設計之介紹、師資之推介等服務。
(二) 本會職業訓練局辦理各項委託訓練,以申請設立職業訓練機構者為
優先。
(三) 配合本局開設具有政策任務之專班訓練,給予訓練費用補助。
(四) 經登記或許可之職業訓練機構,取得設立證書之一年內,開辦訓練
經認定著有績效者得申請獎勵費新台幣壹拾萬元整。
(五) 職業訓練機構,如其場地及機具設備經依辦理技術士技能檢定術科
測驗場地及機具設備評鑑實施要點評鑑合格,則得優先委託辦理術
科測驗,必要時得優先予補助檢定相關經費。
(六) 職業訓練機構辦理訓練著有成效者予以補助,
(七) 事業機構附設職業訓練機構經取得設立證書者,得申請開辦補助金
新台幣壹拾萬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