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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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維護通用性向測驗之有效借用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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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業務執行單位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業務
    執行單位),通用性向測驗之保管單位為公立就業服務中心(以下簡
    稱保管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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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用性向測驗僅限於下列非營利之用途:
(一)協助一般國民擇業、轉業及工作適應。
(二)協助在學學生選擇職業目標。
(三)協助公立職業訓練機構或委訓單位甄選受訓學員。
(四)從事心理測驗之教學或學術研究。
(五)協助身心障礙者職業輔導評量。
(六)其他經業務執行單位認可之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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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關通用性向測驗之借用對象限於下列單位:
(一)公立就業服務機構。
(二)公立職業訓練機構。
(三)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
(四)本會暨所屬各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團體、機構。
(五)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委託辦理職業輔導評量之
      團體、機構。
(六)國民中學、高中(職)校及大專院校。
(七)其他經業務執行單認可之單位。
    前項單位在現職人員中,應具有合格使用人員一人以上,始得申請借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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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合格使用人員應具以下資格之一,並曾受過所欲申請之職業心理測驗
    施測之相關專業訓練且經保管單位審查合格者:
(一)大專院校心理、教育、教心、復健諮商、諮商、特殊教育、職能治
      療、輔導、社會工作、青少年福利、社會福利及社會等系所畢業者
      。
(二)大專院校畢業以上,曾修習心理測驗、心理與教育測驗,心理與教
      育統計等科目六個學分以上者。
(三)符合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專業人員遴用暨培訓辦法所訂職業輔
      導評量員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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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請借用單位,應於預定施測之前一個月,填具申請書(如附件)併
    同相關證明文件一份,以公文向轄區之保管單位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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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通用性向測驗器材包括:
(一)紙筆測驗題本一、二兩冊。
(二)操作測驗大、小板各一只。
(三)答案紙(含第八分測驗用紙)。
(四)指導手冊。
(五)個人性向分析表。
    前項器材除答案紙及個人性向分析表外,借用後一律歸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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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紙筆測驗題本及操作測驗著作權為本會所有,不得影印或複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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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借用單位對借用器材不得毀損;施測時,受測者如在題本上做任何記
    號應於歸還時負責擦拭乾淨,違者停止借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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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借用期間,由保管單位視借用單位受測人數決定之,期間以一
    年為原則。
    借用單位得於期限屆滿前一個月提出延長借用之申請,由保管單位審
    核是否延長借用期間,延長期間最長以 1  年為限。
    借用單位應於借用期限屆滿之日起七日內(遇例假日順延)將借用器
    材送還保管單位,違者停止借用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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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借用單位及合格使用人員須遵守事項如下:
  (一)合格使用人員應嚴守通用性向測驗指導手冊之規定施測、計分及
        解釋。
  (二)測驗之內容應嚴加保密,非經本會或業務執行單位同意,不可複
        製或刊載其內容。
  (三)除申請書載明之使用目的外,不得作其他用途,除申請書載明之
        施測對象,不得施測。
  (四)於施測時間外,不得對非受試者展示或口述,以免失去測驗之效
        用。如係從事教學者不在此限。
  (五)通用性向測驗應以申請單位自行使用為原則,不得轉借或轉讓。
  (六)通用性向測驗作為教學、輔導或研究之用時,使用者應以專業方
        式為之,以確保受試者之利益,以及測驗之信度與效度。
  (七)通用性向測驗工具應妥為保管不得遺失,使用測驗時,如有破損
        情形,得將原件向保管單位申請更換。
  (八)通用性向測驗,除答案紙個人性向分析表及評分卡等消耗品外,
        不得以任何方式複印或複製,上述消耗品之複印或複製需經保管
        單位同意後始得為之。
  (九)合格使用人員離職,而無其他合格使用人員時,測驗工具應由該
        離職人員原所屬單位主管人員負責保管,不得繼續使用。如有其
        他合格使用人員時,應於繼任施測人員到職一週內,將繼任人員
        之資格證明影印本一份送保管單位審查。
  (十)測驗結果除對業務需要人員解釋外,不得提供給其他人員,並於
        解釋時,不得展示或提供受試者的答案紙。
  (十一)在就業諮詢、職業輔導等過程中,為協助受試者了解自己職業
          方面之心理特質,除實施通用性向測驗外,應輔之以其他方式
          ,蒐集有關資料,以為互相佐證解釋。
  (十二)各借用單位對保管單位因就業服務需要,洽取有關測驗結果資
          料時,不得拒絕。
  (十三)各借用單位對通用性向測驗所作之研究,應將研究結果函送業
          務執行單位,俾統合測驗之研究發展工作。
  (十四)各借用單位對於業務執行單位或保管單位之不定期檢查不得以
          任何理由拒絕,凡拒絕檢查或經檢查而有違反本要點之規定者
          ,應取消其借用資格。
  (十五)業務執行單位委託研究之學術機構或團體因研究需要,而要求
          各借用單位提供通用測驗施測資料,各借用單位不得拒絕。
  (十六)被取消借用資格者,其通用性向測驗工具由保管單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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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借用單位已使用之答案紙應妥為保管。惟個人性向分析表,為利於
      受測者日後選擇職業之參考用途,由受測者自行保管。
      已使用之答案紙,各借用單位得視保管情況,定期燒毀,燒毀時,
      應列冊登記,以便查考。燒毀登記冊應載明施測日期、人數,並區
      分測驗類別及受測單位,由單位主管簽章。
      保管單位得將借用單位所送回之資料加以閱卷,並製成電腦檔案以
      保存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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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各借用單位之合格使用人員如有違反本點之規定者,除取消其資格
      外,得視情節輕重洽請其服務單位議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