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驗證程序如下:
(一)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時,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
其內容包括雙方之姓名、性別、年齡、國籍、入國日期、工作期限
、招募許可或聘僱許可文號及終止聘僱關係事由,且需以中文及第
二類外國人母國文字作成(參考樣例如附件一)。經雇主及第二類
外國人簽名或蓋章始生效力。
(二)通知書應於第二類外國人與雇主合意終止聘僱關係日十四日前,連
同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送達第二類外國人工作所在地之直轄市或
縣(市)政府(以下簡稱當地主管機關)辦理驗證手續。
(三)當地主管機關接獲前項通知書後,依下列方式處理:
1.依通知書查核雙方基本資料,並進行電話或親自訪談以探求其真
意,於結束訪談前應提供第二類外國人申訴電話。
2.經電話或親自訪談仍無法探求第二類外國人真意時,得要求當事
人雙方(雇主委任代理人者須有委託書)親至指定地點辦理驗證
。當地主管機關應認定雇主(或代理人)及第二類外國人合意終
止聘僱關係之事實。任一方如無正當理由拒絕到場,視為放棄陳
述意見,逕依權責處理。
3.當地主管機關依前二目方式認定雙方無異議者,應開具「直轄市
、縣(市)政府驗證雇主與第二類外國人終止聘僱關係證明書」
(以下簡稱證明書,如附件二)。
4.當地主管機關於開具證明書後,應留存證明書影本乙份備查,另
將證明書影本及雇主所送通知書影本與外僑居留證影本等資料,
副知第二類外國人所在地之入出國及移民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