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法規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97 年 04 月 09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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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
    ,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
    本,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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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訓練單位之資格如下:
(一)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依法設立並經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
      機構、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農民團體、漁民團體、
      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團法人等相關團體。
(二)組織章程或執行任務應具有辦理訓練相關之項目,並經本局核定公
      告後,始得辦理本方案訓練課程。
(三)其他資格條件依本局各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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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補助訓練課程分為下列二類:
(一)由大專校院辦理之學分班課程。
(二)由大專校院、職業訓練機構、勞工團體、工業團體、商業團體、農
      民團體、漁民團體、行(職)業專業團體、研究機構或財(社)團
      法人等相關團體辦理之非學分班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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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單位申請之訓練業別以行政院推動「服務業發展綱領及行動方案
    」之十二項業別及本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為優先。其課程內容包括共
    通核心職能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
    能力課程、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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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參加在職訓練學員資格為具勞、農保身分,且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
    之本國籍在職勞工、在臺大陸配偶已領有長期居留證或工作證之在職
    勞工或外國籍配偶已領有居留證之在職勞工。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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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補助參加在職訓練學員之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在職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
      分之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
      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在職勞工(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
      、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
      四條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每
      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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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本要點在職訓練之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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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受理訓練單位申請在職訓練年度計畫之期間,應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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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訓練單位申請辦理在職訓練年度計畫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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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本局受理訓練單位所送之計畫後,應邀請產、官、學界代表及相關部
    會組成審查小組審查,並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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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局對訓練單位辦理訓練,得派員實地訪查執行情形,並加以稽核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計畫及經費預算確實執行,其涉及學分班課程
      部分應依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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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局除追繳其不當收取之費用外,並
      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受理申
      請本要點計畫:
  (一)以其他名義向學員收取本局未核定之費用。
  (二)收取訓練費後,未開班且未退還學員訓練費。
  (三)以不實人頭虛列名額申領補助費。
  (四)訓練班次轉包予其他單位辦理。
  (五)以同一計畫重複向本局及其他單位申請經費補助。
  (六)妨礙、拒絕接受本局不定期訓練查訪輔導或訓練績效評估,經本
        局函告期限辦理仍不配合者。
  (七)其他違反法令或辦理不善之情形,經本局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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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訓學員有偽造文書或以不實資料申領補助費等情事者,本局除不
      予撥付補助費或追繳已撥付之補助費外,並自作出不予補助處分日
      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三年內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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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應於學員訓練時數完成後,檢具學員名冊(除基本資料外
      ,應含學員個人銀行帳戶)及學習結業證書送本局審核後,憑以撥
      付補助。受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或資格經審查不符補助資格
      條件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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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訓練單位應將原始憑證保留存放至少十年,本局必要時得派員抽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