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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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勞工自主學習
    ,鼓勵其參加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力資本,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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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勞、農保身分之本國籍在職勞工。
(二)取得合法工作權之大陸地區配偶在職勞工。
(三)與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之外籍配偶在
      職勞工。
(四)離職日期為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七月一日起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
      日止之非自願離職者,並經公立就業服務中心開立職業訓練推介單
      。
    前項年齡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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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參加訓練學員之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
      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元。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民
      、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定
      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而死亡者之配偶
      或直系親屬、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
      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或受重傷者之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非自願
      離職者,補助全額訓練費用。每一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五萬
      元。
    前項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核發學分證
    明)或缺課超過總訓練時數之三分之一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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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辦理本要點訓練之執行期間應以本局核定之開訓及結訓期間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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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受理訓練單位申請訓練年度計畫之期間,應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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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訓練單位申請辦理訓練年度計畫應檢附以下文件:
(一)訓練單位基本資料表。
(二)訓練班別計畫表。
(三)訓練計畫總表(含經費明細表)。
(四)訓練計畫場地資料表。
(五)訓練計畫師資名冊。
(六)其他經本局規定之文件。
    訓練單位應依核定之計畫及作業手冊規定辦理訓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