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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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發在職勞工自主
    學習,鼓勵其參加在職訓練,以提升知識、技能、態度,累進個人人
    力資本,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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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單位申請之訓練產業別,以行政院推動六大新興產業為優先,本
    局研訂之策略性產業及其他產業為輔。其課程內容包括共通核心職能
    課程、國際溝通能力課程、運用數位能力課程、研發創新能力課程、
    專業技術課程、管理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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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至六十五歲,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
    身分之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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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補助每位參加訓練學員三年內最高補助金額為新臺幣(以下同)五萬
    元,補助標準如下:
(一)以訓練單位辦理訓練收費標準,補助每一學員百分之五十至百分之
      八十訓練費用,其餘費用由學員自行負擔。
(二)學員屬特定對象(獨力負擔家計者、中高齡者、身心障礙者、原住
      民、生活扶助戶中有工作能力者及其他依就業服務法第二十四條規
      定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因犯罪行為被害死亡者之配偶
      、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因犯罪行為被害受重傷者之
      本人、配偶、直系親屬或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人,補助全額訓練費
      用。
    前項參訓學員未取得學習結業證書(學分班依教育部規定核發學分證
    明)或缺課超過總訓練時數之三分之一者,不予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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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參訓學員有不實申領者,職訓中心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節,
      不予核發補助、撤銷或廢止原核定補助,並追繳已撥付之補助及自
      處分日或司法機關判決確定日起一年至二年內不予補助訓練費用。
      參訓學員有前項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補助費用,屆期仍未繳
      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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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訓練單位有辦理訓練不善,經書面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虛
      偽不實或浮報經費等情事者,職訓中心得依各計畫規定,並視其情
      節,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不予委託或補助之費用。
  (二)撤銷或廢止委託或補助之費用。
  (三)停止辦理原核定之訓練班次。
  (四)一年至二年內不予受理申請本局職業訓練相關計畫。
      訓練單位有前項第二款規定之情形,經書面通知限期繳回,屆期仍
      未繳回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