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 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十四、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 四分之一者,方得申請訓練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