歷史異動條文

法規名稱:
產業人才投資方案補助要點 (民國 100 年 11 月 11 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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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之補助對象為年滿十五歲以上,具勞工保險、農民保險身分之
    在職勞工,且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具本國籍。
(二)與中華民國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
      之外國人、大陸地區人民。
(三)符合入出國及移民法第十六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單一中華民國
      國籍之無戶籍國民,及取得居留身分之泰國、緬甸、印度或尼泊爾
      地區無國籍人民,且依就業服務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取
      得工作許可者。
(四)跨國(境)人口販運被害人,並取得工作許可者。
    前項年齡及補助資格以開訓日為基準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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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參訓學員取得結訓證書或學分證明,且缺席時數未超過總訓練時數
      四分之一者,方得申請訓練補助費。